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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仕儒受贿案

发布日期:2012-11-28信息来源:南方日报字号:[ ]

  今年6月,阳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仕儒因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赌博罪等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对其受贿所得共计人民币161万元和港币66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450多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95年1月-2005年7月,冯仕儒担任阳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负责人及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对黑社会组织主犯林国钦(已被判处死缓)、许建强(已被执行死刑)所开的赌场提供庇护。在履行职务时,他故意不查或少查林国钦开设的赌场、或在查处前给林国钦通风报信、或在查处时授意其下属少抓赌客,从而使林国钦少缴纳罚款。

  2003年初,受许建强委托,林国钦请求时任阳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冯仕儒为佘建辉办理监外执行,冯仕儒明知佘建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仍违法帮其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事后,冯仕儒收受了许建强委托林国钦所送港币90万元。2000年11月,冯仕儒以涉嫌犯罪为由将一砂场的管理人员抓到阳江市公安局巡警支队问话,最终迫使他们同意冯仕儒的亲属到砂场采砂用于工程。2004年,冯仕儒还出资250万元港币,伙同林国钦、许建强等在澳门开设赌场。

  1997年-2007年,冯仕儒在公安局任职期间以及调离公安局后,通过多种途径与方式先后多次收受林国钦、许建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61万元、港币661万元。此外,林国钦为了得到冯仕儒对其赌场的庇护,以向冯仕儒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向冯仕儒行贿。冯仕儒还有45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要求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该法还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不得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但冯仕儒却无视国家法律之规定,见财忘义,给为害一方的黑社会头目林国钦等人充当“保护伞”;徇私枉法,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办理了监外执行;滥用职权,胁迫砂场管理人员同意其亲属到砂场采砂。其行为完全背离了公安机关的宗旨,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最后落入法网,身败名裂,毁了自己也败坏了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赵杨 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