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一线传真

江苏徐州检方严查路政腐败

发布日期:2012-12-31信息来源:正义网字号:[ ]

  ■专项行动中,反贪部门主动减少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依赖,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案件只占到全部案件的33%。 
  ■实现“由证到供”,信息采集至关重要。为此,反贪部门建立了这样一个侦查信息库:侦查人员把在办案中所能了解到的信息尽可能多地录入库中。 
  ■反贪部门在搜查调取证据的过程中,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检察机关还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执法活动和出庭公诉工作开展外部监督。 
  经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侦查并起诉,该县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科原副科长王某日前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与他同时被判刑的还有他的多名同事,以及一名向他们行贿的带车“黄牛”(帮超载超限车辆通过路政执法部门检查的人)徐德庆。 
  徐州素来是五省通衢。近年来,四通八达的交通路况也带来了车辆超载超限严重,且愈演愈烈的现象。而大量超载超限现象背后,是一些路政部门执法人员收受贿赂,与带车“黄牛”狼狈为奸,使超载超限车辆畅行无阻。 
  对此,2011年12月以来,徐州市检察机关在路政系统开展了职务犯罪侦查专项行动,至今共对26起案件的3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法院已对24起案件的31名被告人宣判,最高刑期为十一年零六个月。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有力扭转了“花钱买路”的不正之风。
  专项行动开展之时,正值修改后刑诉法颁布,徐州市检察机关及时转变执法理念,与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全面对接,使得专项行动成为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一次成功的实战演练。 
  ■重视初查 
  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 
  专项行动一开始,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其江便明确要求,用修改后刑诉法的各项规定来规范行动的各个环节。该院分管反贪工作的副检察长孙光永也提出,专项行动务必做到先查事后查人、先取证据再找人、没有证据不找人。 
  实现“由证到供”,信息采集至关重要。为此,该院反贪局建立了这样一个侦查信息库:侦查人员把在办案中所能了解到的信息尽可能多地录入库中。从路政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到行业的潜规则、暗语,再到一些路政人员的社会关系、花边新闻,应有尽有。 
  秦洪桥是连接徐州市三环北路和城北工业区的交通要道,每天过往车辆络绎不绝。徐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晓东通过调取车辆监控录像和现场查看发现:每晚大量过往货车明显超载超限,有关执法人员却对此视而不见。 
  随后,张晓东带着侦查人员通过外围调查取证,发现一个个体停车场里路政人员进出频繁,而该停车场老板李广涛给路政人员的行贿行为几乎是公开的。在取到扎实的证据后,鼓楼区检察院对李广涛立案侦查。在大量的证据面前,李广涛不得不承认他向徐州市某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中队队长张权玉贿赂钱款、帮助超载超限车辆经过的犯罪事实。 
  张权玉到案后,侦查成果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大。此次行动中,鼓楼区检察院共查处行贿、受贿案7件10人。 
  睢宁县检察院查处带车“黄牛”徐德庆向路政人员行贿案的功夫也全在初查上。 
  徐德庆的新河饭店在睢宁运输界颇为有名,每天门前的停车场上总是满满停放着几十辆大型货车,其中多是超载超限车辆。检察官化装成大货车司机,到新河饭店里吃饭,顺便打听自己的车子被扣了,应该去找谁?旁边的货车司机立刻很热情地推荐了徐德庆。 
  检察官摸清了行业的“潜规则”:原来,徐德庆专门从事带路生意,每次收取价格不等的带路费。车辆被查扣后,他会代为协调免交或少交罚款。而这些也全部是明码标价。 
  检察官通过账户查询,发现徐德庆每月会在固定时间向银行账户内存入六至七万元钱款,而依照货车司机的消费水平,新河饭店的纯利润根本达不到这个数。检察官又通过外围取证,摸清了徐德庆与睢宁县路政管理人员交往密切。最终,检察官从徐德庆这里打开突破口,一举查处了8件8人睢宁县路政系统行贿受贿案。 
  充足的信息也为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突破口供提供了很好的“火力点”。邳州市最大带车“黄牛”李方到案后,自认为侦查人员并不掌握他和邳州市公路管理站相关人员的关系和经济往来,一口咬定自己根本不认识公路管理站的周某。 
  “你的父亲,曾经认过周某的爷爷为师傅,学习打铁手艺,所以,你称呼周某为师兄……”侦查人员的话像锤子一样砸在李方心上。连这样的隐秘信息都被掌握了,李方知道自己难逃法网,终于交代了自己向路政人员周某等人行贿的事实。此案打开了邳州市路政系统腐败系列案件的缺口,最终邳州市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 
  不仅是鼓楼、睢宁、邳州等地检察院,丰县、铜山、新沂等地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也都致力于提高初查水平,实现了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 
  扎实规范的初查工作不仅确保了办案质量,还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专项行动中,徐州市检察机关的案件侦结周期平均42.9天,最短结案时间21天;起诉环节平均27.4天,最短审查起诉时间22天。 
  ■保障人权 
  每起案件都坚持“零口供”起诉标准 
  修改后刑诉法对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一方面,我们对接修改后刑诉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另一方面,力争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会见嫌疑人之前,把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律师洞悉办案意图,毁灭证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徐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海鹰介绍说。 
  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郑庆明没有想到,确保律师会见权,竟然意外地收获到了犯罪嫌疑人良好的配合。 
  该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吉明因涉嫌受贿第一次被该区检察院传唤时,心里一直惴惴不安。原因不仅仅是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还有他怀里揣着的一张到期的30万元债权凭证。当郑庆明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时,他立即明确表示要请律师。吉明的妻子很快请来了律师。律师在会见吉明的过程中,吉明把身上的债权凭证交给了律师,请其代为处理。巧的是,债务人因为吉明被采取强制措施,担心自己此时还钱吉明不承认,也请了律师帮助处理。两名律师一起会见吉明,妥善地处理好了这笔债务。吉明心里的石头落了地,主动向检察官表示,会好好配合办案。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还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只占到全部案件的33%。陈海鹰介绍,反贪部门主动减少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依赖,在外围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多数案件在传唤12小时内得以顺利突破。 
  由于初查得力,该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比例逐月下降。其中,鼓楼区检察院所办理的7件10人、睢宁县检察院所办理的8件8人行贿、受贿案均未使用监视居住。 
  “少用、慎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倒逼我们提前做好案件的初查取证工作,不再依赖口供定案,既能通过扎实的证据提高案件质量,也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张晓东说。 
  “不管是保障律师会见权,还是减少使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都有赖于对案件进行扎实证据。因此,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对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坚持‘零口供’起诉标准,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杜绝逼供诱供的可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其实也是对办案人员自身的保护。”公诉科科长出身的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吕青说。在吕青的要求下,铜山区检察院查办的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的13人路政执法系统窝串案目前已经全部侦查终结,每起案件都达到了证据环环相扣,扎实有力。 
  ■强化监督 
  内外监督相结合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 
  加强监督是规范案件办理的最好途径。专项行动中,徐州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自觉加强同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在搜查调取证据的过程中,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在睢宁县检察院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在4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首次谈话前,办案人员就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对侦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反贪侦查工作,这对排除刑讯逼供、诱供嫌疑,证明获取证据的合法性、侦查过程的规范性而言,不失为一种有力有效的监督方式。”睢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吴为民说。 
  在此基础上,该院还规范了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公诉部门全程介入引导反贪案件的侦查过程,既是引导也是监督,保障了在专项行动中所有案件在第一次侦查中都能够取到扎实的证据,没有一起案件被退查,办案效率大大提高。 
  专项行动中,徐州市检察机关还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执法活动和出庭公诉工作开展外部监督,使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通过这次专项行动我们完成了侦查模式的转型,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反贪工作也将会在清除腐败、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方面有更大的作为。”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其江说。(唐颖 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