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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信访制度趣谈

发布日期:2013-05-13信息来源:徐州贾汪区纪委字号:[ ]

  信访是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的行为。信访一词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但信访是一个古既有之的现象,历朝历代施政者都对信访有着很多法条规定以及渠道,在古代由于统治者施政的随意性较大,施政依据多为理念而非制度,信访产生的效果也千差万别,本文就立据史料,谈一谈古代的正常上访与非正常上访。
  历朝历代都规定都有庶民上达天庭的渠道,在先秦,为了便于臣民对时政发表意见,尧在宫殿门口放置大鼓供有冤屈的人击鼓鸣冤;舜在门口放置木板,供信访人张贴“大字报”;汤设有专门负责接待上访的官吏,专门接待信访者。这是最早的信访的形式。到商周时期,信访制度已经初具雏形,百姓有冤屈可击鼓鸣冤,轮值的官吏御仆接待记录后,太仆根据他们报告的情况请示周王处理。
  在秦朝至隋朝时,在都城设有公车司马令,掌管宫门警戒以及臣民上书,梁武帝又在司马令府放置了两个木箱,如果老百姓对朝政有看法,或是遭到豪门权贵欺凌无处申诉,都可以写信分别投入这两个特制的信箱请求圣裁。至此“扣阙上书”、“进京上访”表面上还属于正常上访。
  自唐朝始,随着官僚机构越来越成熟,官民距离不断增加,以前属于正常上访的“进京上访”已经渐渐不再被统治者允许了,随之而来的是相对成熟的登闻鼓之制与上诉御史之制,登闻鼓之制即老百姓如果有冤屈,可以依次向县衙门、郡府、州府、尚书省申诉,如果还不满意,可以到宫殿击登闻鼓诉冤,有专职人员作出笔录有后向皇帝奏报,不过击登闻鼓反映事件无论是否属实都多多少收到一些惩罚,轻则坐牢,重则挨板子,到明清时期敢于进京上访处罚更是严厉,动辄就是“杖一百”,“充军流放”。御史机关原本是监察机构,主要职能是监察百官,纠查官吏,参治刑狱。自宋朝开始御史机关作为上诉机构可以受理审判不公案件,当诉讼不受理,或诉讼审判枉法致冤时,御史台也作为一个越级上诉的机构。南宋时期,统治阶级为了防止上诉案件退回原机关重审,使案件出现错以续错,冤以续冤现象,禁让上诉案交原机构重审。到明朝出台规定,对确为原审判机关判决有误的,要平反昭雪,不过对无冤而上诉者或者对监察官吏“朦胧辩明者”也要负刑事责任。
  另外,非正常上访还有一种不成文的方式,就是“邀车驾”。“邀车驾”是指无处诉冤的人在皇帝车驾经过时拦路喊冤,俗称“告御状”。在历朝历代这种情形时有发生,只不过风险极大,运气不好的没见到圣驾就被乱棍打死,更有的还来不及说冤情就以“冲撞圣驾”被捕入狱。唐朝时,邀车驾审诉如果冲突仪仗就要治罪。又规定:邀车驾申诉,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即是说,如果以自残身体的方式进行中诉就要治罪。到明清时,“圣驾出郊,冲突仪仗,妄行奏诉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写本状之人,俱问罪,各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所奏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到这时“邀车驾”上访不论是不是真有冤屈,都不会得到承认了。
  与上述上访方式相比,最后一种非正常上访就显得太过暴力了,即如“苍天已死,黄天当立”的张角,或者“是法平等,无有高下”的方腊,当正常上访以及越级上访都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揭竿而起就成为身负冤屈无法表达民众的唯一选择。(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