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为深入贯彻抓早抓小、正风肃纪的要求,确保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累积演变成为大问题,促进党员干部廉政勤政、依法行政,制定实施了《直属海关提醒谈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强调各级海关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提醒谈话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警醒、教育和爱护党员干部的一种重要工作方法和经常性工作,从而与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一起形成了完备的海关党员干部谈话监督制度体系。
《实施办法》明确,直属海关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对科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党员干部以及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和科级机构班子进行提醒谈话。开展提醒谈话应当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教育为主、注重预防,坚持原则、从严要求,分级负责、党政配合。各级海关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对提醒谈话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规范管理,保证效果。纪检监察机构、干部人事和政工部门应当密切联系配合,协助同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提醒谈话工作。
明确提醒谈话情形和方式。要求在日常管理和实施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督察审计监督、职能监督监控、运用各类信息化系统监控以及其他监督检查中,在干部考核考察、述职述廉、行风调查、行风评议、对外走访等日常管理监督活动中,发现有关党员干部以及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在遵守党纪国法,依法按章办事,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廉政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内务管理规范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条件的,以及发现科级机构班子及其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所在科室发生执法不严、风气不正、纪律涣散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进行提醒谈话。有关问题涉及个人的,应当进行个别提醒谈话;涉及多人的,可视情况进行个别或者集体提醒谈话;涉及科级机构班子的,原则上进行集体提醒谈话。
明确提醒谈话程序、要求和成果转化措施。提醒谈话一般遵循确定谈话对象、制定谈话方案、组织实施谈话、形成谈话记录并转交直属海关纪检监察机构存档的程序进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干部任免奖惩廉政审核时,可以根据需要向干部人事部门提供对相关党员干部提醒谈话的情况。发现问题后不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予以制止和纠正,以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责任。提醒谈话相关情况和材料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析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驻海关总署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