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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严格限制官员“购房”

发布日期:2015-01-12信息来源:睢宁县纪委字号:[ ]

  近日,中央组织部在全国大规模开展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抽查报告制度,其中《个人事项报告表》中有一栏,要求清楚填写出干部住房情况。在中国“有房才有家”的观念一直根深蒂固,住房问题对于每个人,包括领导干部来说都很重要。但现在却出现了新问题,真正需要房子的人可能一辈子也买不起房子。对于某些人来说可能稍微动一下,就可坐拥“北上广”多套房产,不得不说,今天的房产不再是住房的代名词,也许一定意义上成了权力寻租,滋生腐败的混合地带。十八大后,中共的反腐败是立体式的,包括制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将于3月1日正式施行,一系列措施旨在向住房腐败宣战。透过历史,不妨回头来看看历史,也无对未来更有启示作用。
  南宋时期,朝廷禁止官员在任职地购置房产,甚至连珍珠、玉器等贵重奢侈品也不许私自买卖,更是严防“雅贿”发生。对于顶风违纪且处罚甚为严厉。
  南宋有一部法典叫《庆元条法事类》对官员任职有非常详细的规定,里面有这样一条,“诸监司不系置司去处,辄置买非日用供家之物者,徒二年。”意思是指,每个地方官在自己任职所在地正常生活消费可以,比如买米、买菜、买油,但是不能购买大件(贵重)物品,比珍奇珠宝、玉器等贵重物品,更不允许私自购置房产大件物品。如果违反规定,劳改两年,严格执行。当时朝廷制定这样的法律目的为防止官商勾结变相行贿。
  忽必烈对元朝南下官员规定不得在任职地拥有房产,不管买或者卖都是不允许的,且连基本公务用房也得严格执行当时的住房登记制度。
  元朝是贪污腐败最厉害、最明目张胆的朝代,其他朝代虽然贪污,但一般不涉及到官员把老百姓逼死,可是元朝却能发展到官员直接从老百姓家里抢钱,不给钱就把人杀掉,直接将百姓逼迫到家破人亡的地步。元朝初期所有的官员都不发工资,这是蒙古经济的惯例,蒙古人行军打仗向来不带金银,到一个地方抢一个地方。建国初期沿用了这种惯例,官员没有俸禄可拿,又要养家糊口,就只能去老百姓家里抢。蒙古人老家是北方,对于他们来说南方是一片尚待开发的“处女地”。许多官员任职江南地区后,直接霸占百姓的家宅,堂而皇之地闯进民宅,看到房子不错,就下手赶人。房子的主人如果不愿意,则会直接被杀。一位官员往往可以霸占十几套房子。一时间民怨四起,以至于元世祖忽必烈不得不颁布一道圣旨,凡是由北方调任南方的官员,不允许在南方拥有房子,无论买的、建的、分的,一律不允许拥有,且对基本公务用房也得专门登记备案,做到公开透明,尽最大程度,以此来遏制官员在房产问题上可能演变出的腐败危机。
  自从汉朝到清朝期间,又开始推行禁止官员擅自离开任职所在地制度,防范"裸官"行为发生。坚决杜绝官员异地购值房产,防止财产转移他处。
  宋元明清四个朝代,都有官员在任职所在地不能买房买地甚至是娶媳妇的法规,而且执行得也很严格,且效果还不错。这点从汉朝一直延续到清朝,且普遍禁止官员擅自离开任职所在地。除非皇帝特旨说:“我要到你们那里去,你出来迎接一下。”这时“一把手”官员才可以离开任职所在地。当然对于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相对规定会宽松一些。制定这条法律,目的也是防止官员擅离职守和防范在位期间腐败问题发生的目的。特别对于“一把手”大多不敢在任职地买房子,除非退休之后才可考虑。如欧阳修任职颍州时(现在安徽阜阳),一直不敢买房子,直至六十多岁退休,才敢正式买下一百多间的房子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