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完善五项机制提高案件线索筛选工作水平

发布日期:2015-01-26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吴中区纪委字号:[ ]


  苏州市吴中区纪委、监察局始终坚持以提高信访举报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主线,紧紧围绕案件线索筛选工作,着力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初步走出了一条“收集全面性、分类科学性、分析针对性、评估合理性、保障有效性”的新路子,切实为查办案件提供了优质案源。2014年,为查办案件提供了线索45件,转立案15件。主要做法是:
  一、 完善收集机制,突出案件线索筛选的全面性
  坚持在与各种传统收集方式相结合的基础上,广泛收集案件线索,着力做到“四个依托”。
  1.依托平台。健全区级接访中心平台,将每周四定为区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接访日”;健全镇级接访中心平台,将各乡镇(街道)综治、政法、纪检等资源融合为一体,实行“大接访”;健全村级接访中心平台,明确村级接访中心由村(社区)书记负总责,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轮流接访。
  2.依托科技。加强对“苏州吴中”网上“区长信箱”、“公众监督”栏目和“吴中清风”网上举报邮箱的管理,坚持对举报投诉件,实行分类识别、专人负责、合理分流、及时跟踪。
  3.依托业务。善于在责任制考核、作风效能建设考核、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村级“勤廉指数”测评、执法监察、查办案件、纠风治理等业务工作中收集有效线索。
  4.依托队伍。依托区纪委、监察局聘任的201名农村党风党纪监督员、企业监察联络员、机关政风行风评议员,明确其职责,使其能在第一时间掌握线索。
  二、 完善分类机制,突出案件线索筛选的科学性
  坚持科学制定案件线索标准,分A、B、C三类,严格实施分类管理,区别处置。
  1.制定A类案件线索标准。将署名且举报案件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上级纪委领导交办的;被反映对象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的;情况较急、急待查明的信访举报件,列为A类案件线索,对A类线索,实行区纪委、监察局领导包案制,由委、局相关职能科室初查,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查,并报结果。
  2.制定B类案件线索标准。反映对象在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轻微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列为B类案件线索,对B类线索,除副科级领导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科室限期反馈初查结果外,一般由基层纪检组织限期报结果。
  3.制定C类案件线索标准。反映问题抽象、笼统、无实质性内容或线索不清、暂不具备可查条件的信访举报件,列为C类案件线索,对C类线索,一般作阅处或暂存处理。
  三、 完善分析机制,突出案件线索筛选的针对性
  坚持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反映的问题等诸多要素进行全
  面、细致、深入地分析。
  1.明晰举报动机。了解举报人举报的起因,明确目的指向,
  判断举报线索的可信度。
  2.明晰举报来源。了解是来人来信还是网络举报,是集体越级访还是个体访,是实名举报还是匿名举报,是关系人举报还是非关系人举报,研判线索的可查性和紧急程度。
  3.明晰举报背景。了解被举报人日常工作和自律表现,结合举报形势背景分析,判断举报人反映问题的客观性和逻辑性。
  4.明晰关联线索。对新的举报件,结合以往因举报线索不具体和难以确定有违纪行为的暂存件以及多个部门转来的内容有联系的举报件,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研究、判断线索的质量、时效和使用价值。
  四、 完善评估机制,突出案件线索筛选的合理性
  坚持多层级、多角度评估案件线索,努力克服个人分析问题的片面性,防止案件线索流失。
  1.实施初审评估。由区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受理人负责,对受理的举报线索作最初的筛选分类,能办理的直接办理,对确定的举报线索作出摘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呈报审批。
  2.实施价值评估。由信访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两级负责,对初审评估的举报线索再进行综合分析和筛选,进一步区分线索类别,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3.实施决策评估。专门成立案件线索评估小组,由评估小组负责,对提交的A类中的部分重点线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若讨论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作出最后决定。
  五、 完善保障机制,突出案件线索筛选的有效性
  坚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以有效的保障,服务好筛选工作,使其有质有量。
  1. 强化组织抓保障。全区各单位建立健全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纪检信访干部参与的案件线索筛选工作机制,并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良好局面,步入了健康、规范的运行轨道。
  2.强化科技抓保障。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全部纳入专门的数据库,由专人实行微机化管理,防止人为擅自处理信访举报件,杜绝和减少案件线索筛选的随意性。
  3. 强化追究抓保障。明确提出对筛选案件线索中,以信谋私、压信不办、私毁信件、不依法办信的;对处理线索中,遗失、误信、办信不到位的;对移交办理的线索,泄密、不能按时完成而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 强化考核抓保障。结合纪检监察业务百分考核,将各单位案件线索筛选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