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为廉政审查“定规矩”

发布日期:2015-12-16浏览次数:信息来源:通州区纪委字号:[ ]


  为切实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通州区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了《通州区廉政审查实施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出国(境)等工作的廉政审查程序,促进廉政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该办法从廉政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时限、审查内容、审查程序、审查意见及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对廉政审查工作作出规范。
  一是审查范围更加明晰。对区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拟表彰的单位(个人);出国(境)的区管干部;其它需要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廉政审查的单位(个人)遵守党纪政纪、廉洁从政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是审查内容更加详细。对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根据信访举报线索的处置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处分的影响期提出审查意见;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提出审查意见。
  三是审查程序更加严格。明确审查工作由区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办理,分送信访、案件检查、案件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职能室进行廉政审查,加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分管的委领导审批,经干部管理室汇总各分管领导审示意见后报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该办法强化了廉政审查结果的运用,审查意见与选拔任用、评先评优、出国(境)真正挂钩,切实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和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