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依《诗经》取义,“监视而观察”,即对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考察与检举,本质意义上属于权力的自我监督,监察体系被誉为是官僚体系“自净化”的重要装置。自秦以降,监察理念在中国的官僚政治中一直都有明确体现。尽管不同朝代在监察体系的设置上大相径庭,但对监察官的作用以及重视和依赖程度则千年不变,且呈与日俱增之势。因为监察理念的长期存在,使得中国历代不断尝试建立、调整、重建地方监察体制,不仅反映了监察在政治体制中的不可或缺,更为后人在监察制度设计方面留下了丰富的历史素材。
新中国继承了监察理念,并形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制度。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一直关注并持续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德国科尔伯基金会演讲时,提到“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它忠实记录下每一个国家走过的足迹,也给每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提供启示。”对于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来说,历史是一个丰富的宝藏,中国问题的答案也离不开中国历史。先辈们的生活历程和制度建设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资源,纪检监察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理应向历史这位“老师”学习。
《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呈现了两千年来地方监察体系的演变过程。透过监察官名称变更的面纱,从地方监察事务的承担者、监察的对象、监察官的权限、监察官的归属以及履行职责的方式等多个角度,深入考察了中国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过程,分析了中央与地方监察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监察体系内部与其他政治官僚群体——尤其是与行政体系的关系,总结了监察体系运作的中国经验。结合当前我国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本书在四个方面提供了启示和教益。
监察权全覆盖
由特定的监察机构,按照较稳定的区划和履职周期,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地行使监察之职,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监察体系。汉代设刺史,初步形成完整的监察体系,东汉末年,刺史的性质发生改变,成了行政官员,而不是专职的监察官,直至魏晋南北朝隋唐,监察体系出现空白。北宋开始,再次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
当然,不同朝代在监察体系的设置上有所不同。魏晋至五代的七百多年间,虽没有完整的监察体系,但监察制度仍然存在。宋代开始重建监察体系,并逐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权。在元明时期,横向的(单层多途)多元体系,逐步演变为纵向的(两层单线)多元体系。监察机构增多,纵横交错,形成了多层次、多轨道的交叉型监察网络。此外,中央对地方监察事务的控制除了日常设置的专职机构之外,还有临时遣使制度作为补充,弥补固定的地方监察官权力不及之处。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治制度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两个全覆盖”,将监督执纪的触角延伸到各个部门和单位,确保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
监察工作制度化
帝制时代早期,皇帝时而亲自出巡,作为经常性监察的辅助手段。秦始皇、秦二世和汉武帝都乐此不疲。因程序简捷、震慑力强,固然给人印象深刻,但因属于非常态,且考察与处罚方式以及处罚力度都颇具随意性,有悖于监察事务稳定性的要求。
此外,皇帝派亲信代为巡察也是同样的问题。如秦始皇遣亲信为监郡御史,坐镇各郡,汉武帝以“绣衣御史”出巡执行特殊使命,这都是把监察的稳定性寄希望于个人而非制度本身,使地方监察工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作者结合历代教训,提出“只有将监察工作纳入稳定的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由此得以‘日常化’,才是有利于巩固皇权的长远之策。从汉代刺史制度的建立到元代御史台的强化,都是在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
权力以及权力的腐化是政治社会不变的话题。因此,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没有终点,反腐措施和监察制度更需要制度化。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相继发布,中国共产党首次拥有正式的党内“立法法”,全面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衡量一个干部合不合格,懂规矩、守规矩是一条重要标准。
监察机构去“地方化”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权力监督制度。监察官充当皇权的工具,制约地方官僚。而中央派驻地方的专职监察官,若常驻地方,虽便于严密审视郡政,却有“地方化”的风险。汉代设立刺史,要求刺史每年八月出巡地方,年底回京奏事。到东汉初,就不再回京奏事,完全“地方化”了。刺史监察地方虽然便利,但随着刺史与地方政务的联系日益紧密,中央对刺史的控制便随之松弛。刺史部(州)最后发展成为郡以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正肇端于其地方化。
监察机构的地方化会逐渐倾向于维持地方利益,而非贯彻执行中央的指令。特别是监察官“直接参与地方行政事务——必然会使监司与州县利害相关,有时甚至沆瀣一气,使得地方监察工作不能保持较高效率,这也是不可避免的”。自元代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不再以常驻地方的派出机构为主力,而更多依赖属于中央机构的人员,由此最大限度地避免监察者陷入地方利益不能自拔。
十八大以来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着力克服纪律检查地方化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两个为主”,尤为引人关注。“两个为主”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实质上,把对同级纪委的监督由“同体监督”变为“异体监督”,确保了监督权的有效性。
监察权力专业化
与监察机构“地方化”息息相关的是监察权力的“行政化”。对地方行政长官来说,监察权是其应有的、实有的权力,监察下属是人事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者为说明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区别,将监察权分为“察”和“考”。“察”是狭义的“监察”,指发现不当、违法行为。“考”即“考课”,是全面考核官员治绩的行为。“察”是行政官和监察官共有的权力和责任,而“考”则是行政上的上级对下级所做的鉴定。从历史上来看,汉代刺史专司监察,对郡守没有任何考课权。唐代建立了详尽的考课制度,并将考课权完全赋予行政官。在宋、明两代,监察机构的考课权大幅扩张。
监察官权力扩张,实质上导致监察职能弱化,更严重的是使机构建制虚化。典型的是刺史的功能嬗变。在两汉时期,因数次显示出“行政化”的倾向,导致在汉朝末期,刺史转型成了完全的行政官,地方监察工作反倒出现空缺。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明确了纪委权力“专业化”的方向。特别是新一届中央纪委提出纪检监察机关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纪委承担的“三项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聚焦主业、突出主责。转职能就是要理顺工作关系,理顺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全面清理牵头与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解决职能越位、错位、不到位问题。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提出“对绵延5000多年的中华文明,我们应该多一份尊重,多一份思考。对古代的成功经验,我们要本着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去之的科学态度,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当前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也需要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总结历史中的得与失,真正构建起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让权力有效运行,实现治理腐败体系的现代化。(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李松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