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出台“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30信息来源:中国江苏网字号:[ ]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江苏工作时,首次提出“四个全面”,要求江苏“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近年来,市委始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正风肃纪,党风政风持续好转。

  近日,围绕贯彻落实“四个全面”,在“建设新江苏”的新征程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扬州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印发实施。该《办法》把“从严从实管党治党”这条主线贯穿通篇,构建起了全面从严治党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

  推动“两个责任”落实,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今年,市委出台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施意见》,详细界定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内涵外延,明确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具体责任和纪委具体责任,划定“责任田”。

  在构建责任监督体系上,针对部分领导干部“只挂帅不出征”等问题,扬州连续十多年推行县处级“一把手”汇报制,组织“三公开三报告”(公开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向组织报告、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告、向服务对象报告),以及约谈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等,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监督,运用刚性化手段,真正压实“两个责任”。

  为改进考核方式,完善评价体系,增强问责追究的刚性,层层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市纪委根据市委年度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究“五可”的要求,研究起草了“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各自归类考核。

  考评双百分制,连续两年排名靠后将被约谈

  按照牢牢把握“问题导向、积极稳妥、立说立改、抓细抓实”的总体原则,“两个责任”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了检查考核对象和内容。考核对象包括各县(市、区)、功能区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包括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

  “检查考核将采取单位自查、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据介绍,单位自查,是指各地各部门年底前对本年度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如实作出报告。日常督查,是指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经常性明察暗访,并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等进行日常跟踪统计。专项检查,是指年底前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考核。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考评双百分制。综合考评得分由专项检查分(80%)、满意度测评分(15%)、分管市领导评价分或专业点评分(5%)等组成,日常督查采取倒扣分的方式计入总分。

  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对综合考评得分连续两年排名靠后或者当年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视情况进行约谈,发现责任不落实情形的实施责任追究。

  固化“责任田”,详列“两个责任”不落实情形

  在检查考核内容方面,突出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与市委印发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保持一致。

  按照“五可”要求,对党委主体责任的8个方面、纪委监督责任的6个方面,以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若干方面分别进行了细化、量化和固化,增强了检查考核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创新建立党委、纪委主要负责同志与下级党委、纪委“一把手”相互约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制度,“三重一大”等事项决策“会议商定、全程留痕”制度,以及落实“两个责任”自查报告制度等,保障推动“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

  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办法合二为一。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强调了落实“两个责任”需注意和加强的工作,责任追究列举了“两个责任”不落实情形,不断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