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在徐州市率先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省市县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相关规定,出台了责任追究办法,立起来强力问责的铁规矩。
划定了问责情形。明确党委领导班子10种责任追究情形、领导干部10种责任追究情形、纪委8种责任追究情形,警示党委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正确履责,把纪律挺起来、把规定立起来。
规定了问责方式。对领导班子追究责任方式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方式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设定了免责条件。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对于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坚决查处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固定了问责程序。明确了问题程序,由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实施责任追究的信息来源,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阅批后登记办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