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是文献记述的尧舜禹的辅佐者,我国最早的司法官,有文献将他与尧舜禹并称为“上古四圣”,即华夏民族形成初期部落联盟的主干成员,他们共同创造了早期的国家治理理论。皋陶的思想涉及以法建国,以法治国,虽然原始,却开创了法治之先河。
尧舜禹时期承黄帝之传统,生产力发展,私有制确立,保障财产继承的道德伦理形成。为抗拒共同面临的水灾与旱灾以及祸害百姓的邪恶势力,需要各部落结成联盟,遵守共同的秩序,加强团结促进融合。
皋陶把这种社会“需要”解释为天的意志,法律、典章制度和礼仪的产生都是“天命”,天神保佑有德之人,制定等级伦理;天神惩罚有罪之人,制定各种刑罚。这种“天命论”体现了古代中国法治精神的“原始性”。
皋陶法治思想及举措的原始性,最突出的表现是“神判法”,古代埃及、巴比伦都有以神灵评判是非审定官司的史实。《墨子·明鬼》记有皋陶的故乡,(古代齐地)国君以神羊裁判嫌疑以定罪的事例。《淮南子》把皋陶神化,说他声音喑哑,长得古怪,“皋陶马喙,是谓至信,决狱明白,察于人情。”东汉学者王充在《论衡》中描述了皋陶司法的全过程:“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这里所说的“神羊”,就是獬豸。明朝初年修造北京皇城,将獬豸的“标准像”竖立在皇宫太和殿前,以震慑文武臣工。
皋陶的法治思想中,道德教化与法治是国家行为的一个整体,要保证法治正确运行需做到三点:第一,部落联盟首领应重视个人修养。第二,执法者应具备九方面的素质:宽宏而庄严,柔顺而有主见,平易而正派,能干而谨慎,灵活而果断,直率而温和,简约而廉洁,刚正而踏实,勇敢而好义。第三,首领和属下都应明确,执法的目的在“安民”。
皋陶认为,司法应该体现治国理念的核心:以德治国。
第一,以刑法惩罚罪人,是辅助道德教化,达到不用刑罚而民众行为也中规中矩。
第二,管理下级和统治民众都应宽容,刑罚不要株连后代,奖赏应该惠及家族;过失再大也应从宽,故意作恶再小也应从严。
第三,罪证有疑问,处理应从轻;功劳难衡量,奖赏应从重。与其误杀无辜,宁可暂时放过罪疑之人,珍惜生命,使民众不轻易犯法。
皋陶钦佩禹的道德,赞成他的举措,“令民皆则禹,不如言,刑从之。”(《史记·夏本纪》)贯彻了舜以德治国的理念,以刑罚辅助禹建立夏王朝。
皋陶的法治理念为后代王朝所继承。禹的孙子太康被后羿部落赶下王位,太康的五个弟弟在逃亡途中,责备太康不该违背祖父的教训,忘记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西汉朝廷任用酷吏,班固写《汉书》,责备这些人背离以德治国,“非皋陶之法也。”皋陶法治思想中的这种观点被后世学者称作“民本主义”,后经儒家发扬光大,形成了重民、惠民、爱民的民本主义传统,并最终演化成现代的民本主义价值观。(姚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