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三转”,落实“两个为主”要求,全面客观地评价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状态、履职成效、作风表现,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更好地聚焦主业主责,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提效能、走前列、创特色,姜堰区制定《基层纪委书记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将基层纪委书记的年度考核调整为区纪委、监察局统一实施。
一是“量体裁衣”,实现考核内容专业化。坚持科学规范、管用有效,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全面考核基层纪委书记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在围绕政治素养、聚焦主业、工作业绩、廉洁执纪等进行评估,并相应设置“上级交办的工作或信访举报件久拖不办、超期未结,被上级纪委通报”等多项负面清单作为“一票否决”。
二是“2+3模式”,力求考核方法科学化。“2”指年度考核按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两大类别评定。“3”指考核实行百分制,内容由三部分组成:所在单位民主测评分占30分,区纪委、监察局民主测评分占30分(室主要负责人以上干部与其他人员考核权重分别为70%、30%),所在纪检监察组织年终考核分占40分。同时明确年度考核按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两大类别评定结果。
三是“精准奖惩”,推动考核结果刚性化。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基层纪委书记选拔任用、调整交流的重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不称职”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对年度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分管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建议进行岗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