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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古代如何反腐败

发布日期:2016-06-03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号:[ ]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一书重点研究了我国从先秦时期直到清朝的反腐历史,对于我们党员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的成败得失很有帮助。通读本书,我觉得有以下精彩之处:
  编排上更加注重历史延续性。本书将腐败与反腐败作为政治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伴随的一种政治现象,探讨其产生的根源、政府的对策以及历代名家对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深刻思考。全书各篇分别从时代特点、腐败表现形式、监察与法律制度、反腐败思想、廉政文化建设等几个方面对每个朝代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研究。因此,本书对于我们今天借鉴历史上的反腐败经验有积极意义——反腐败是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
  在历朝历代廉政文化上浓墨重彩。书中除了论述我国历史上各个王朝腐败的表现和原因,导致王朝灭亡与腐败间的关系,还探讨了古代的廉政文化。法家代表人物管子认为:"国有四维,即礼、义、廉、耻。"他还说:"欲民之有廉,则小廉不可不修也。小廉不修于国,而求百姓之行大廉,不可得也。"反腐败不仅是我国历史上统治者谋求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丑恶的腐败现象深恶痛绝的必然要求。
  对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详尽的阐释与评价。这一部分也是本书最为出彩之处。通览全书,各章所考察论证的问题范围广泛、内容丰富,除了各时期腐败产生的时代特点、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之外,比较突出的内容就在于对历代朝廷防治腐败的措施,即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的论述。我国历史上的官吏选拔自战国后大致经历了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方式。从反腐倡廉角度看,中国历史积累了丰富的政治制度经验。诸如,先秦时期运用法制惩治腐败以及监察制度的萌芽,秦汉时期制度建设中包括对官吏的法律监督、官吏违法的惩处制度等;隋唐时期法律观念下反腐败的法规与法律体系、监察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包括日常行政监督、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巡察制等;明清时期惩治腐败的律法准绳包括律例对腐败的威慑、监察法规与职官考绩,以及遏制腐败的监察机制等。
  而监察制度与我国国家政权的不断集中统一形成相伴随。秦汉初期最高行政长官之一的御史大夫为副丞相,有牵制丞相、监察百官的职责。其属官御史中丞、侍御史为监察官。地方行政机构中有与行政官并列的监察官。自汉武帝开始,朝廷设立司隶校尉监察中央机构,设御史中丞统领刺史,分十三个部监察郡,郡设督邮监察县,县设廷掾监察乡,形成了立体监察机制。曹魏时期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监察法规《六条察吏》。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是唯一的国家监察机构。这一时期的监察特点是既察为政政绩,又察官吏品行道德,奖惩并重。明清两代以都察院和六科为中央监察机构,统称"科道",地方上以省为道派出监察御史和按察使,"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这番话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这本书最好的推荐语。学习本书,更加深了我们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时代意义的把握,精读本书,更加要求党员干部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常省吾身,多思己过。(李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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