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2020改版 > 一线手记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发布日期:2017-11-22信息来源:大丰区纪委字号:[ ]

“小朱,你今天加一下班,一国有企业的现金会计要到区纪委自首,我安排信访室的一名同志配合你,要注意安全。”这是2010年11月份一个周六的早晨,我正在家中干家务,接到分管常委的电话后,我赶紧放下手中的活匆匆来到单位。在纪检监察室周末加班已成常态,作为一个纪检老兵我已完全习惯。

谈话地点安排在信访室。某国有企业现金会计李某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来到了信访室。李某脸色苍白,神情紧张,说话吞吞吐吐,看得出她有很深的顾虑。为了缓和气氛,我没有立即叫她交代自己的问题,而是和她拉起了家常,并告知其主动交代将会受到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个多小时后,李某打消了顾虑,交代了自己采取篡改电子凭证虚增现金支出的手段侵吞单位公款的问题。

因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经市纪委批准,区纪委对其实施了“两规”措施。经查,李某在担任该企业现金会计期间,于2008年至2010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篡改电子凭证虚增现金支出的手段,作案100余起,侵吞公款3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家庭开支等。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按照会计电算化的操作流程,现金会计、总账会计都有各自的用户名和密码,双方应该互不知道对方的密码。电子凭证经总账会计审核后,现金会计一般无法进行篡改。但是该企业总账会计为工作方便以及对李某的信任,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告诉了李某,且其审核时重纸质凭证、轻电子凭证,因此李某多次篡改电子凭证没有被发现。

我曾经在一集体企业做过现金会计,该企业财务科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操作流程,总账会计从末将自己的电子令和密码告诉给我和其他会计,我做的每一笔电子凭证其都严格审核,有时我觉得她这样做好像是不信任我。通过李某案件,我深深体会到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重要意义。(朱轶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