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工作规定强化派驻监督 让“探头”更亮更管用

发布日期:2017-04-05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日前,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纪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试行)》,围绕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保障措施、考核评价等方面明确30条规定,既使派驻全覆盖的“形”到位,更在监督执纪问责的“神”上下功夫。

  3月28日至29日,江苏省纪委连续召开两场座谈会,35名派驻纪检组组长把自己摆进去,与工作规定对表找差、谋划举措。省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现场点评。这是江苏贯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一个具体动作。

  强化职责定位,延伸监督触角

  曾经,各单位纪检组作为所在部门的内设机构,纪检干部腰杆不硬、不敢较真、遇到问题睁只眼闭只眼。经过改革,去年底江苏省已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为纪检组履责打下了坚实基础。

  “省纪委派驻机构是省纪委的组成部分,由省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省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代表省纪委驻在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蒋卓庆要求,所有派驻纪检组都要聚焦主业,瞪大眼睛,发现问题。

  按照工作规定,省纪委派驻机构监督范围包括被监督单位本级机关、直属单位和设区市的省级垂管单位,监督重点对象是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和处级干部。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和其他相关机构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机关纪委主要负责查处本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我们发现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事不规范,及时发出监督建议书,委党组高度重视,及时整改。”驻省发改委纪检组组长蒋云峰透露,与省发改委一起被综合监督的7家单位已主动报告并请驻委纪检组参加民主生活会、党组会议等20余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针对排查的问题,纪检组已开展2次提醒谈话,对5个重要事项发出书面监督意见。

  工作规定明确,派驻纪检组要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监督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同时,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健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机制,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跟踪督查整改情况,建立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廉政档案。此外,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接受省委巡视,参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的巡察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巡察。

  “纪检组进驻后,要让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一把手切实感受到责任,要会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排查廉政风险点,落实纪检组监督责任。”蒋卓庆强调,一定要把监督触角延伸到最前端。

  细化流程,规范执纪审查

  纪检组不是顾问组,既要提建议,还要办案子。执纪审查是派驻机构的重要职责,与工作规定同步出台的还有《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纪检组执纪审查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纪委按照执纪审查流程,作出细致规范的要求:

  经省纪委批准,协助初核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违纪案件;负责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违纪案件;指导和督促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审查科级及以下党员违纪案件,必要时可直接审查;

  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违纪信访举报件,直接送省纪委信访室;收到反映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信访举报件,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省纪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省管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移送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意见,同时向省纪委报告;

  在审查被监督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纪案件时,对涉嫌严重违纪需采取审查措施的,由派驻机构向省纪委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与正在开展的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机构分设试点改革对接,案件审查结束后,派驻机构和被审查单位机关纪委配合省级机关纪工委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按规定由相应党组织作出处理。

  目前,驻省交通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的3家纪检组已按规范要求建设一般性审查谈话室。暂不具备条件的,立案后审查谈话和重要调查谈话场所安排,由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助落实。

  抓关键盯重点,拍实问责板子

  “派驻纪检组要善于从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和规律中发现问题,从要害岗位和关键环节发现问题,指导和督促驻在部门理顺体制机制、堵塞制度漏洞,推动驻在部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纪委副书记刘月科说,派驻纪检组开展工作要讲究策略,将工作规定要求与被监督单位实际结合,找准主攻方向、破解难题、探索新路,“不能出了问题再做‘事后诸葛亮’。”

  问责是派驻监督的重要抓手,工作规定明确,通过问责常态化倒逼被监督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和省管干部由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实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向省纪委书面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坚持“一案双查”,在查处被监督单位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除调查党组(党委)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外,还调查派驻机构监督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责,对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察、迟报瞒报、压案不查、执纪不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与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座谈会上,省纪委现场点题:驻省国资委纪检组如何整合国有企业监督力量,推动企业党委更好落实主体责任;驻省教育厅纪检组如何整合省属高校纪委力量,加强对高校的监管;驻省环保厅纪检组如何健全所辖系统的制度规范,整合条块力量落实好“两个责任”……

  省纪委常委会还将定期研究派驻机构工作,建立健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定期交换意见、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机关纪委沟通协调、纪检组驻点办公等机制。派驻机构每季度向省纪委汇报工作,每年初报送上一年度被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

  同时,省纪委制定了派驻机构工作考评体系,包含6个方面12项指标,既有加分项也有减分项。比如,“四风”问题应发现却未发现或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扣分,主动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的加分。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提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派驻机构,省纪委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