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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巍说纪】档案造假,绝不仅是诚信问题

发布日期:2017-06-29信息来源:江阴市纪委字号:[ ]

  大家好,今天大巍要跟大家聊一聊档案造假这件事,先来看一个案例。

  刘某,8年前上任某镇党委书记,虽工作小有成绩,但由于学历和年龄问题,迟迟不得提拔。后来,有“高人”指点说:可对个人档案进行“包装”。经一番思量,刘某觉得档案造假只是有损个人诚信,问题不大,便伙同他人伪造了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并对出生年月进行了改动。不久之后,刘某的档案造假行为被举报查处。

  像刘某这样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并不少见。比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栗智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黑龙江省双城市招商局原副局长孟德勇,为了符合吸收录干年龄,将出生年月由1979年3月改为1976年3月,并虚构了黑龙江大学行政管理大专班学历;还有最近查处的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他的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都是假的……

  难道干部档案造假真的如刘某所想,只是个人诚信问题吗?

  档案造假,首先,它破坏了档案资料的原始性、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颠覆了档案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其次,它僭越了诚实守信的为官底线,伤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挫败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污染和毒化了社会风气,极易形成“老实人吃亏,造假者得利”的错误导向,诱发弄虚作假恶习大行其道。除此之外,档案造假还可能存在伪造相关凭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这是党纪国法决不允许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刘某行为违反组织纪律,构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其中,伙同他人伪造学历、工作经历、入党材料等一整套干部档案,属于伪造档案资料行为;对出生年月进行改动,属于篡改档案资料行为。对其行为,应视情节、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协助刘某造假的党员,也应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纪行为具有相当的主观恶意,究其原因当不外“权”和“利”二字,希冀由此斩获“挣面子、占位子、图帽子、捞票子”的诸多好处,这种行为的目的是欺骗组织,影响了党组织对个人真实情况的了解和判断,扰乱了正常的选人用人机制。档案造假,绝不仅仅只是个人诚信问题,更是一种欺瞒组织,对党不忠诚的行为。

  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负有的义务,是检验党性原则是否坚定、政治修养是否过硬的试金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六十七条,将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等行为明确为违纪行为,是对党章要求的具体化。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应坚定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品质修养,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用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干净做事,老实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