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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的一条家规

发布日期:2017-06-29信息来源:邳州市纪委字号:[ ]

  包拯(999年——1062年),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包拯廉洁公正,不畏权贵,铁面无私,敢为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包公”之称。堪为人之表率,官之楷模。他晚年的时候,为自己的子孙定下这样一条刚性的家规:“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脏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

  家风,家训,家规,古已有之。家风非一时形成,良好的家风需几代数代方能形成,绵绵不绝,影响深远。家训是对子孙和后人的循循善诱或警示劝诫,当然也会濡沫成为良好家风的一部分。而家规则不然,我们常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规又叫家法,是有硬度的,是刚性的,为之也要为之,不为之也要为之,家人或族人,任何人都没有超越的特权。在封建社会,有家规、族规,家规族规一脉相承,都是对家人或族人的铁律钢纪。家规有不同的形式,也同国法一样,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不同的制裁。如嚼舌弄事者,当众训斥;轻慢父母者,家法杖笞;犯奸作科者,游街示众。如此等等。

  但无论如何,包拯的这一条家规是最为严苛的。特别是“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这等于被家人或族人耻之弃之,死后连祖坟都进不了,在那样的时代,是人生的至耻至辱,人生不仅是彻底归零,是死有余辜,死后还难清罪恶,阴魂还被囚禁在罪恶的笼子里。由此可见,包拯对“犯脏滥者”痛恨至极,同时也折射出包拯的为官态度和做官的品格。他在《乞不用脏吏疏》中还有这样一句话:“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意思是说:廉洁的官吏,是人民的表率;贪赃的官吏,是人民的奸贼。

  包拯年轻时中进士,但因为侍养年老的父母而没有出仕。父母去世很久,他已四十多岁,经乡里父老苦劝才出去做官。他苦读经史,修身养志,数十年如一日。他做官后,身体力行,清正廉洁,一心为民,即使身为大臣,也不改平民生活,衣食同百姓时一样。“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正是他一生的真实写照。包拯定下的铁律家规,其后人严格遵守,子孙后代为官者甚众,但无一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