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闻:某广告公司作为当地政府下属国企,在顺利完成上年度业务指标后,为表感谢,宴请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由于担心踩踏“公款宴请”红线,费用由广告公司经理顾某承担。但由于违规接受下属宴请,违反了廉洁纪律,上述参加宴请的党员领导干部仍要受到党纪处分。
“受人恩惠,与人还之”,既是人情,是中国传统文化“礼”中的应有之义;“居官为士,廉而守身”,既是纪律,也是历来束官之法。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正是因为没有处理好“礼俗”与“法纪”的关系,最终被党纪问责。那么,如何才能在讲情面的过程中不越线,在遵守法纪的界限内不失礼呢?
为官执法,既有温度,不失情面,这是“亲”;又要纲纪在心,矩而致远,这是“清”。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处理不好“礼俗”与“法纪”的关系,关键在于其以为一旦讲情理,容易破坏规矩,而一旦讲规矩,又会得罪人。就为政而言,“礼俗”与“法纪”具有同一性。“礼”本身就包含社会典章制度与道德规范两层意思,孔子讲“克己复礼,天下归仁”,便是希望通过礼乐教化达到桑梓保民的目的,法纪此时则作为纠正未“复礼”的补充手段。若不以仁德为先,法纪约束只会如尘里振衣,泥中濯足,难以达到治本作用。而为官者,其在遵守法纪的同时,又需常修政德,通过“礼法之用”来行利民之事,最终使社会达到“和”的状态。
“治国以礼为本,不当以赏罚为先”,由于私欲作祟,纪律、法制又成为必要。日常生活中,以礼为名,满足私欲的情况屡见不鲜。就广告公司而言,其只宴请了有隶属关系的政府个别领导,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得上级领导更多的“关照”。就管理者而言,应当“节用爱民”,对所有百姓一视同仁,而非只是惠及能给自己带来好处的民众,否则,一旦起了私心,便会“舍常法而从私意”,管理执法的标准也就变成了私人的好恶。因此,提倡“以政养民”的同时又需“肃之以刑”,通过良法引导“中人之性可以贤,中人之才可以智”,反过来促进官员素质的提升,使“爱民”始终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
“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为官执法,需弄清楚规范的本质是为人服务的,为官应当律己廉矩,以其公明,取信于民,始终“乐民之乐,忧民之忧”。虽说,当下已经从礼俗过渡到了法理社会,应当涤除旧时礼制,工作中不考虑人情关系。但基层工作,诸如在拆迁、扶贫等领域,又是直接与百姓接触,总会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若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积极性、能动性,因规范所累,制度成了推诿的挡箭牌,为官者就真成为了执行法纪的机器。因此,“心诚公明”,真正站在百姓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在规矩之下寻找为百姓谋取利益最大化的办法,才是法纪之下的“公礼”,持法纪而“为民”,最终才能实现“家兴”“民安”和“国强”。(张大峰 作者单位:昆山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