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会计,我再和你重申一遍,希望你认真对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六十七条规定,能够事实求是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一旁的同事芳芳很严肃地对某社区干部陈某说道,这也是我们第二次找他谈话了。
近期,委领导交办了一封反映某社区会计违纪问题的信访件给对面科室的芳芳和我作为调查组成员开展调查。芳芳是主办人,负责主谈和调查报告的撰写,我负责资料的整理、收集,单位的协调和人员通知。
来信反映的问题很具体,我俩按照信访调查规程及要求,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并制定了详细的调查方案。我俩商量先从外围调查取证入手,在固定好相关书证材料后,再找相关人员谈话核实。这样可以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对方察觉,导致相关人员之间建立攻守同盟,以致给调查带来人为障碍,造成证据的流失。
书面证据固定后,我俩将前期核实情况向分管领导杨局进行了汇报,他同意我们进入谈话环节。芳芳提议先找间接证人、责任较轻的对象入手,对其我表示赞成。后来我们将陈某所在街道的经管站负责人蔡某作为首个谈话对象。芳芳准备好谈话提纲后,我通知了蔡某到委局一楼谈话室进行谈话。蔡某是一个年近五十的街道中层干部,有着二十多年的工作阅历,在我们面前表现出老成的一面。在了解个人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后,就进入问题核实环节。
看着蔡某一副极不配合的样子,我立刻提醒道:“蔡主任,请你认真一点,下面先由张主任给你讲一下《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七、六十七条内容,希望你认真听、认真领会……”
我边说边示意芳芳可以开始和蔡某正式谈话了。
当芳芳说到五十七条“串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六十七条“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等关键性词和语句时,语调略显格外地严肃,我知道这是她刻意提醒老蔡。这既是一次谈话,也是一次纪律教育。作为调查人员,无非是希望蔡某认真对待组织谈话,不隐瞒真相,实事求是把涉及到社区陈会计的问题讲清楚。
芳芳讲完后,蔡某的神情凝重了些,本能地将叉开的腿合拢了起来,腰杆也直了起来,一旁的我明显能感受到他的压力倍增了许多。
能够把《党纪处分条例》流利地向谈话对象讲出来,不仅是对内容的熟记,更需要的是对纪律的灵活把握和运用。芳芳在蔡某面前,展现出执纪者应有的气场,以纪律要求督促蔡某坦然面对现实,如实交待问题。此刻,我在内心对芳芳的谈话艺术越觉得敬佩,也暗自告诫自己要多向她学习。
“好,我认真配合你们把涉及的问题谈清楚,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调查。”老蔡冥思了一会说道。声音略显低层,但却很诚恳。
就这样,我俩顺利地完成了第一个证人谈话。老蔡签完笔录后,也显得如释重负。老蔡走之前,我俩告诫他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与和年龄、党龄、职务无关,作为党员干部就必须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唯有这样才不会犯错误。老蔡点了点头,表示回去后一定会认真学习党纪党规,坚守纪律底线。
之后,我俩陆续找了其他几个干部逐一谈话核实。在谈话过程中,我作为辅谈人也试着将《党纪处分条例》中的适用条款加以充分运用,都取得了良好的审查效果。社区会计老陈也最终对其违纪事实供认不讳,自觉接受了组织上给予党纪处分。
通过这次信访件调查,让我感受颇深的是熟记《党纪处分条例》,并加以灵活运用,无论是一般性谈话,还是纪律审查,对纪检干部而言都是必备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这也让我对“作为基层纪检干部,只有牢记条例于心,方能得心应手”这句话,理解得更为透彻。(王国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