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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发布日期:2018-03-21信息来源:《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字号:[ ]

新时代,改革不可能一帆风顺,改革创新中难免出现“偏差”,容错纠错机制发挥着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转变为具体实践进程中的矫正器和助推器的作用。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明确容错纠错界限。“容”和“纠”的错不是违法乱纪之错、胡干蛮干之错、心系私利之错、怠政懒政之错、无德失德之错、破坏规矩之错、明知会错而故意为之之错,而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为干事创业者提供坚强后盾、搭建平台,消除少数干部瞻前顾后、畏葸不前的负面心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要防止“容错”变为“错容”,成为别有用心者的“挡箭牌”、“避风港”。应同步建立“容错”后评价制度,结合上级审查、人民监督,运用公开听证、第三方评估、民意认可、跟踪回访等机制,多角度论证“容错”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在鼓励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止步于允许出错,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主动纠错,把容错和纠错结合起来才是对改革失误或者错误的完整认知,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出现。对产生风险的源头、过程及后果进行科学评估,找出原因,拿出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防止再次犯错和后果扩大的举措。对于认定存在失误和过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借助纠错机制,通过提醒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跟踪督办,对出现的错误偏差进行纠正处理。对发生错误的干部,如果没有或不能做出同步纠错的,不应列入容错免责的申请范围。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全面理解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的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结合起来,既要严格追究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也要充分保护改革创新中可以容错的党员干部。从严执纪是为了惩戒“不干事”、“干坏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保护“敢干事”、“干实事”的党员干部。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目标相同、目的相通、互为补充,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任何时候都不能同党章党纪党规相违背。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发现申请容错材料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调查核实中故意隐瞒、不如实说明情况,谋取私利或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情形时需重新启动问责程序。(陈烈蓉 作者系无锡市滨湖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