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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捏紧“收口” 提升办案质量

发布日期:2018-03-28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被审查对象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不完备。”

  “根据中央纪委相关文件规定,应及时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这是江苏省常州市纪委监委对近期数起违纪案件审查卷宗出具的审理反馈意见,并已协调执纪审查部门、派驻机构补证或补充调查。

  “案件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后关口,如何审慎做好‘收口’工作,对履行好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意义重大。”常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张春福说。去年以来,常州市纪委先后出台规范执纪审理程序、规范市级机关纪工委案件审理及规范派驻机构诫勉谈话流程等一系列文件,形成全市审理工作“6+1”规范,即规范形成审理意见书、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案件退回重新调查或补证程序、延长审理时限程序、审理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程序、报批案件形式审核要求等6项制度,以及统一规范审理文书格式,确保全市执纪审理工作统一、规范运行。

  “通过‘6+1’规范的施行,进一步优化了审理流程和方式,实现了用规范来倒逼执纪审查的规范化。”张春福说。

  对某机关负责人于某某违纪案的处理即是一例。于某某从本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费用,购买两家公司提供的服装及烟酒用于公务接待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由于此案是上级交办的案件,根据“6+1”规范,市纪委立即启动提前介入审理程序,案件审理部门及时与执纪审查部门对接形成执纪合力,对案件进行先期审核。

  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涉案金额不准确、证据不全等问题,审理部门给出了具体建议:通过仔细鉴别、归类整理、逐项梳理涉案款物票据、凭证及用途,确定涉案金额;明确认定违纪事实应当形成证据链,引导审查部门寻找提供服装、烟酒的两家公司核实,以固定于某某违纪证据。于某某因具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坦白违纪事实等从轻处分情节,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常州市纪检监察机关审结案件1066件,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通过案卷质量检查、备案案卷复核,向查办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补充证据、改变定性、完善程序等意见230余条,并全程跟进整改,所有意见全部落实到位。(皇甫冰 胡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