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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名老党员的"切磋"

发布日期:2018-04-16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字号:[ ]

  “交通肇事就被开除党籍,这个处分是不是太重了?”一日,到上访人家里走访,攀谈中,老人突如其来地向我提起了村里一名党员因交通肇事被开除党籍的案件。

  老人是一名党员,多次向县乡两级反映前任支部书记问题,这次我来本是为了当面向老人了解情况,未曾想,交谈中他竟与我探讨起了党纪问题。

  “您说的交通肇事具体是什么情况啊?”听了老人的疑惑,我笑着问道。

  于是,老人向我讲起了事情的经过。原来,2010年8月,支部党员陈某带着村民到县城打零工,路上将一名行人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1月,陈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后被县纪委开除党籍。对于这件事,老人一直有自己的看法。

  “大爷,这一点您可误会我们了,对于您说的这种情况我们是有处分依据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明确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老人突然打断我,激动地说道。“对啊,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并不是说全部都要开除党籍啊,这‘一般’不就是要考虑考虑实际情况嘛,他也是一副热心肠,好心好意带村里人进城打工赚钱,谁曾想发生这个事呢?”

  “您说的也有道理,但我们也是根据法院的判决作出的处理决定,人情固然重要,但也不能感情用事啊……”

  “这也算不上感情用事吧,《条例》里不是也说了嘛,对党员违纪行为,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我觉得你们这个处理就有点不恰当,你说是不是这个理?”

  还没等我解释完,老人便提出反驳,并不慌不忙从床边的枕头下顺手拿起一本《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翻开其中一起案例与我探讨,从案件性质到处理结果,分析得头头是道,俨然一位“行家里手”,让我倍感吃惊,也倍感压力。

  一位普普通通的庄稼汉,竟能把党纪国法熟记于心,这对于很多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可能也很难做到。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普通民众的法制观念也在日益增强,对纪检监察工作也是越来越关注,尤其是一些信访群众开始研究起政策、纪律和法律,成了名副其实的“内行人”,而我们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反倒成了“门外汉”,平日不注意学习,不善于思考,手里没有一把 “金刚钻”,对信访件调查不深不透,导致信访群众对调查结果不满意、不信服。

  “您也说到了,要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我相信当时的办案人员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处理决定,这样吧,我现在打个电话了解一下。”为了解开老人心头的疑惑,我随即掏出手机拨通了审理室同志的电话。

  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原来陈某系无证驾驶,交通肇事且致人死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当即向老人反馈了这一情况。老人听了以后,自言自语道:“哦,原来是这样啊!是我误会了。”并连声向我表达歉意。

  临行前,老人将我送到门前,手里还拿着那本略略褶皱的杂志,而这场面对面的业务“切磋”,也让我深深思考。打铁必须自身硬,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我们要学的、要做的,永无止境。(沭阳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 朱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