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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强化调查权的全过程监督

发布日期:2018-04-02信息来源:无锡市纪委字号:[ ]

  无锡市纪委监委在办理留置“第一案”中,注重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对调查权进行全过程监督,把调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调查权不被滥用!

  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留置前,统一规范所有涉及案件调查文书,制定《安全办案规章制度汇编》,内容涵盖安全办案须知、驻点办案流程、案件调查安全规定、应急预案等6个方面34条,从制度上对案件调查等工作进行监督约束。

  留置后,强化过程监管,规定案件调查部门负责讯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看护工作,协调建立“民警+特勤”看护模式;强化实时监督,对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留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文书出具审核,特别是对案件调查部门开展相关调查措施的必要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

  强化案件调查监督。实行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每项调查措施适用、每个违法行为的定性,我们都是慎之又慎!”无锡市纪委、市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陶黎清作为该案的主办人倍感压力。

  为加强对调查权的监督制约,案件调查组还定期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证据搜集情况、程序性工作合理性等进行集中讨论,对标调查工作进度,强化调查人员相互监督意识;同时严格落实各类审批制度,该案中试用“12+3”项调查措施,每一项措施都严格按照江苏省纪委、省监委“1+N”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核,无一例外。

  强化案件审理监督。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案件调查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在程序证据上,主要对案件调查组提供的适用相关措施的程序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性;在实体证据上,对证据的采集目的和方法提出建议,复核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就会及时和案件调查组进行沟通提醒!”该案审理工作主办人周懿表示,“审理期间,先后完成5次阅卷笔录,提出相关建议30余条!”

  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在立案、解除留置等关键节点,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还建立会商机制,集思广益,排查权力风险点,找准工作着力点,既有效防止违规违法调查工作,又确保高质高效行使调查权。(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