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购买烟酒竟然还使用单位名义开具发票!太牛了吧?”2017年中秋国庆前夕,一条反映泗洪县公安局公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购买烟酒的问题线索引起了该县纪委派驻第十三纪检组的高度重视!
举报内容显示: 一张该县某烟酒专卖店出具的发票上赫然罗列着泗洪县公安局的名称,消费内容为烟酒,开票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金额高达14850元。
仅从发票内容上分析,这是一起显而易见的违纪案件,可中央八项规定已出台多年,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为何还有单位顶风违纪?派驻纪检组同志在怒其不争的同时,对此问题线索的处置更加审慎。
国庆中秋在即,为了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防止“四风”问题死灰复燃,大伙决心快查快处,迅速将此事查个水落石出。当天,派驻第十三纪检组召开专题会议,根据问题线索制定初核方案,兵分两路前往公安局和烟酒店开展内查外调工作。
第一工作小组迅速从公安局警务科调集齐52家基层部门的报账凭证,从事发时间至调查当天,近400本会计凭证和账簿堆了满满一会议室。两名同志花了一天时间对所有的会计账簿及凭证进行逐页搜寻,愣是没有找到问题线索中提到的那张发票。是财务人员造假,搞了两套账?还是该问题线索失实,有人在恶作剧?情况顿时变得复杂起来。
与此同时,第二工作组在烟酒店的调查却有了新的发现。根据店主提供的账簿和销售底单显示,2017年1月24日,泗洪县公安局在该店购买了五条中华牌香烟和五箱绿苏牌白酒,银联刷卡消费单签字人为韩某。
对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梳理分析后,派驻纪检组报经县纪委批准,确定了下一步调查工作的重点:一、找出发票在哪;二、核实该发票是否入账;三、核实相关烟酒是否为“韩某”购买,搞清此次采购是个人消费还是公款报销。
带着重重疑问,纪检组同志对公安局某大队干警韩某进行了一般性谈话。韩某表示,其于2017年1月24日使用个人借记卡购买了一批高档烟酒,并以公安局的名义开具了销售发票。但购买这些烟酒纯属个人消费行为,大部分被送给了南京的几位朋友,用来感谢他们对异地治病父亲的照顾,剩下的烟酒则被用于在春节期间招待亲朋好友。至于以单位名义开具发票的原因,韩某解释是为了防范烟酒店售卖假货的行为,纯属借公安机关威名“警告”店主,以此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韩某所言,与其提供的发票原件、借记卡支付的银行流水相吻合,并有多人的陈述予以印证。至此,一切水落石出。
这样的调查结果,既让派驻纪检组的同志们感到失落,为没能抓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而遗憾;又让大伙感到欣慰,因为公款消费得到了有力遏制,纪律规矩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与此同时,纪检组的同志们也意识到,韩某借公安机关之名“警告”店主不要售卖假货,一定程度上折射出部分公职人员“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如果任其发展,很可能演变为滋生贪腐的温床。有鉴于此,县纪委派驻十三纪检组依据《泗洪县抓早抓小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细则(试行)》,对韩某实施提醒谈话。(朱娟 蒋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