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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发布日期:2018-07-12信息来源: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字号:[ ]

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规定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对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我们必须具备强烈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制度反腐是内在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强力治标到标本兼治,从外在约束到内在自觉,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而要构建起长效反腐机制,这就需要从制度化反腐着手。制定监察法,把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所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效解决监察范围过窄、反腐败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从而实现依法监察反腐,推动制度反腐深化发展,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法律意识是基本要求。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这对调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退回补充调查,重则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进行国家赔偿。工作中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坚持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严格依法、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坚持做到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坚持做到不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程序观念是具体体现。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规范和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保护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一些地方办案不规范不文明现象仍然存在,滥用强制措施、疲劳审讯、诱供诱证、违规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我们一定要破除陈旧的观念,摒弃落后的陋习,真正让程序观念成为一种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法法衔接是科学路径。监察法第三十四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等条款对监察机关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的工作衔接进行了明确规定。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最高检联合下发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规定。省纪委省监委和省检察院也联合出台了相关暂行规定。我们将协助并督促省检察院党组统筹协调、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切实做好提前介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各项衔接工作,促进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衔接顺畅。(韦瑞瑾,作者系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