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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深度融合,合力贯彻落实监察法

发布日期:2018-07-12信息来源: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字号:[ ]

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学习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对转隶干部和原有纪检监察干部如何从“物理融合”向“化学融合”作出方法指导。我们必须坚持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合力推进监察法的贯彻执行。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四点:

坚定政治立场。当前,政治生态中的一些“常见病”,如潜规则、特权现象等,从根本上讲,都是法治信仰发生了动摇,法治理念发生了蜕化。监察法是一部高质量的反腐败国家立法,集中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善用法治思维,优化政治生态,自觉担负起捍卫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

练就过硬本领。认真把握监察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领会监察范围、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的本质内涵,掌握运用监察调查措施的条件和标准,分析研究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具体构成标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规定,做到监察法和刑法的融会贯通。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贯彻好党的政策,体现监察法要求,摸清楚被监督单位干部队伍“树木”和“森林”的真实情况,掌握工作规律,寻求治本之策。

依法调查处置。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拥有监督权、审查权、调查权、处分权等权力。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证据合法性,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对违规操作,损害审查对象权益,造成负面影响的问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纪责任。

强化日常监督。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时,始终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穿始终,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强化对各类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比如,紧盯“四风”新变化新动向,创新监督手段和方式,继续治理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坚决防止反弹回潮,深入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再如,围绕“三大攻坚战”,强化监督监察,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监察全覆盖向基层延伸。(王爱军,作者系东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