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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把握监察法原则,正确履行监察职责

发布日期:2018-09-19信息来源: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字号:[ ]

辩证把握监察工作的政治性和依法行权原则。政治性是监察工作的第一属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才能确保监察工作方向不跑偏。在此基础上贯彻法治精神,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是国家监察体制运行的关键。监察权源于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这决定了监察机关须把法律确立的制度、规定在监察实践中切实执行,保障监督准确到位、案件办理合法合理、处置正确适当,体现监察权应有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政治性是监察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依法行权是实现监察权运行目标的必由之路。

  辩证把握事实清楚和程序正当原则。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明确规定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严格的证据规则保障了监察调查的案件事实须有确凿合法的证据作支撑,有利于推动待证法律事实朝着客观事实无限靠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正当是现代法治的重要精神理念,程序既是权力运行的必备要素,也是约束权力的重要方式。监察法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法定程序,规范了调查的程序和手段,有利于保障依据正当程序取得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途径合法,避免“毒树之果”危害实体公正。

  辩证把握独立行权与协作履职原则。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又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两方面规定的对立统一之处在于,无论是独立行使监察权,还是与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开展反腐败工作,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都离不开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作用,都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辩证把握权责对等和严格监督原则。权责对等就是权责一致。权力是责任担当的必要手段,落实责任是行使权力的最终目的,世界上不存在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存在无权力的责任。监察权的执行,关键在纪检监察干部,权责对等原则对其同样适用。因此,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严格实施监督,还须主动接受监督,在外部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内部则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严防“灯下黑”。(张秋月 作者系徐州市云龙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