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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四个能力”,提高审理水平

发布日期:2019-01-16信息来源:党的生活·反腐倡廉版字号:[ ]

  审理部门和审理干部要加强学习研究,严格依照纪律尺度,将新修订的《条例》与党章、宪法和监察法等党纪国法结合起来使用。

  要提升政治鉴别能力。要注意从纷繁复杂的违纪行为表现形式中,准确辨别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要从重从快审理涉及扶贫领域和扫黑除恶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重点审理新《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问题”;要坚持做到双施双守,审理工作中既坚持纪严于法,又做好纪法贯通,要与审查调查、公诉、刑庭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力求做到先开后送,审、诉、判一致。

  要提升适用《条例》能力。四部纪律条例同时有效同时适用,要进一步完善审理文书,要根据具体违纪行为的时间,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分别适用不同的条例条款。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的表述要从过去的“6+X+Y”,变为“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嫌犯罪”三大部分。

  要提升把握政策能力。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发挥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处理中的统筹、平衡作用,与审查调查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

  要提升面上指导能力。全省案件质量检查考评工作已全面推开,要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过检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升、通过检查促进审查监察调查能力的提升,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杨光,作者系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