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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的调研

发布日期:2019-10-10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努力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上下功夫,严格按照规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使各项工作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提升审查调查质效,是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必然要求。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对如何提升审查调查工作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开展调研。

存在问题

证据调取存在瑕疵,证据收集不够全面。少数案件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准确把握策略和尺度,在辩护人介入之后被质疑,在起诉审判阶段存在被当作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风险。调研发现,当前一些审查调查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问题。一是有的案件中被调查人主体身份和任职材料调取不全,以及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职务的关联度不够。二是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案件来源和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自首、立功、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等。三是对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收集重视不够。一些审查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相对重视,而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收集的关注则不够,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问题的调查也不够充分。

程序规定设置有待完善,执行不够严格。一是有些程序性规定不够细化。如,对于一人同时犯有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多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等情形,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管辖原则不同,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进行管辖,司法机关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原则进行管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存在异地、不协调、不同步等问题,对后期起诉审判、并案处理造成影响。二是在一些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过程中,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和纪律审查分别进行,有时存在多头审批、沟通不畅的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多次重复审理的情形。三是程序信息掌握不对称,执行不到位。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重实体轻程序,有的案件存在事后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现象;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重监察程序轻党纪程序,党纪政务“双立案”的案件,存在重监察调查程序手续、轻纪律审查程序手续的现象;一些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处理不够严谨规范,有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没有正确区分纪律审查暂扣、收缴、退赔的关系以及监察调查冻结、查封、扣押措施使用等。

法律法规适用不够精准,文书手续、公文格式不够规范。一是法律法规适用不够精准。有的案件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不准确,表述不规范,条款适用不全等现象;有的案件存在引用条规不当或者漏引条款的现象。二是公文格式不规范。有的案件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表述上使用不规范;有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等重要文书没有入卷;有的正式文书中存在错字、漏字、排版格式不统一等问题。

路径分析

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标,充分发挥合署办公的优势,在深化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党领导反腐败工作体制、决策机制和实施举措。加强党委对本级管理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审查调查处置的决策把关,深入推进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建设。

客观全面收集证据,确保证据合法、真实、充分。对接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刑事诉讼标准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一要克服工作惯性,善于从纷繁复杂的审查调查工作中挖掘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如,在“三大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过程中,要善于甄别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其他行为。二要注重收集影响被审查调查人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证据,以及有无漏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三要运用纪法两种语言准确清晰表述审查调查情况,准确认定自首、主动交代等法定情形,注重对相关证据的收集调取。四要重客观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以非法的方法调取证据,要善用技术手段加强对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的调查工作。

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办案。要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思想自觉,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在法法衔接方面,涉及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衔接与协作、指定管辖、提前介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案件补充调查等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文件等规定,加强同相关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手续流程。

强化监督管理,夯实“审查调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制度机制。审查调查部门是案件查办质量的第一道防线,要采用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既不遗漏犯罪问题,也不盲目追求职务犯罪问题的认定数额。案管部门对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加强对取证工作和办案程序的宏观管理,把好办案“安全关”,制定周密措施,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案件审理部门要按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从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个层面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审理,从出口上把好案件质量关。

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查办案件能力水平。要配强配齐办案队伍,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一线。要加强业务培训,加速队伍融合。重点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打造纪法兼通的办案队伍。探索提高业务能力新路径。组织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干部参与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加深争议焦点的理解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内容的融会贯通。(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