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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想升迁 弄虚作假诬告构陷
——甘肃省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原副主任杨仲雄严重违法案剖析

发布日期:2020-07-29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杨仲雄,男,1969年11月出生,甘肃省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原副主任(正处级),第三届、第四届定西市政协委员,曾任定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等职。2019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法被定西市监委立案调查。同年8月,杨仲雄被免去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职务,撤销市政协委员资格,并经民盟中央同意开除其盟籍;9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4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杨仲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至此,一个侵蚀定西政治生态,打着监督幌子诬告陷害他人,飞扬跋扈、为所欲为的“两面人”被层层撕掉伪装,露出其真实面目。

官迷心窍,为达升迁目的不择手段

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押往看守所的途中,自诩“反腐英雄”的杨仲雄仍然振振有词地大谈反腐败工作:“我一如既往地进行反腐……”

然而,自称“反腐英雄”的他真的是出于维护公平正义而开展监督吗?定西市监委的调查结果给出了答案:他假借举报之名给自己“看不顺眼”的干部“泼脏水”“下绊子”,严重影响了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

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为自己的升迁之路扫清障碍。

据调查人员介绍,2015年底,为谋求关键岗位职务,杨仲雄一边给时任定西市委主要领导发短信“毛遂自荐”,一边开始不择手段“扫清”升迁道路上的障碍,多次编造事实举报时任定西市安监局领导“弄虚作假,虚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问题。经有关部门查证,举报失实。

一计不成,再生一计。不甘心的杨仲雄后来多次找到时任市委主要领导,甚至采取咆哮会场的方式,威胁其给他安排重要岗位一把手职务。

最终,杨仲雄仍未能如愿,但他并没有就此放弃“求官”的想法。

后来,定西市政协一位副主席即将退休,杨仲雄又变得“活跃”起来。“这前后他(杨仲雄)就到处活动,到处造舆论,给大家宣扬说‘我有能力有资历,能胜任这个职务’。”定西市政协有关人员说。

是否真如他自己所说“有能力有资历”?与其共事的工作人员并不这么认为。“这个人(杨仲雄)一切都是以自我为中心,为了达到个人的目的,不择手段、不守规矩,好像凌驾于任何人、任何组织之上。”定西市政协一位领导干部说。

“他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谋取更大的权力。”调查人员告诉记者,一心想当官的杨仲雄,还曾私自将自己办公室原有的门牌号“0541”改为和自己手机尾号、微信尾号相同的“0567”,暗喻自己的仕途会“步步高升”,“这充分暴露了他‘官迷’的本色。”

杨仲雄谋求更高职位的愿望终究落了空。但他没有从自身查找原因,而是内心失衡,迁怒埋怨组织,并开始把矛头指向市委有关领导,先后多次编造事实进行诬告。

不仅如此,为了向组织发泄未将其列为考察对象的不满,他还想尽办法干扰组织部门工作。

被查处前的几个月,杨仲雄仍然不“消停”。2019年1月,在甘肃省委对有关领导干部考察公示期间,他又在自己视为“竞争对手”的多名领导干部身上大做文章。

“杨仲雄长期诬告领导、构陷同事,屡次发表不实言论或文章,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生态。”调查人员说。

目无纪法,编织光环招摇撞骗

杨仲雄在自我介绍时,必提其甘肃省有名的安全生产专家身份。在其曾经使用的名片上,安全生产专家的头衔也被列在第一位。不仅如此,他还将私自制作的“安全监察”标识牌长期放置在自己的私家车上。

“我非常在意它,不是它给我带来了好处,我时刻警醒自己,要对得起这个头衔,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武装自己,不断地去加宽加厚自己的理论功底。”杨仲雄说。

然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个他最引以为豪的“专家”身份,竟是其多年处心积虑编织起来的光环。“其根本目的,不过是想利用这个头衔为自己捞取仕途升迁的资本。”调查人员告诉记者。

翻阅杨仲雄的简历,从白银针织厂到定西县(后为安定区)乡镇局,再到定西市安监局、定西市政协研究室,其经历并不复杂。但为了给自己赢得从政资本,杨仲雄可谓“煞费苦心”——

“美化”档案。在报考中央党校函授大专班、本科班时,为了骗取入学资格和相关学历,杨仲雄两次将自己的政治面貌编造为中共党员。“事实上,他从来就没加入过中国共产党。”调查人员说。

骗取职称。在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也没有单位聘任其为助理经济师的情况下,杨仲雄编造“1995年取得助理经济师”“1995年6月至2001年在定西县乡镇企业服务中心工作”的经历,骗取了乡镇企业经济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编织光环。编造“注册安全工程师”“甘肃省安全生产专家”等头衔,无论是跑官要官还是做其他事情,总是先抛出其虚假头衔,引起干部群众和领导的注意或重视。

……

“杨仲雄奉行所谓的‘实用主义’,通过弄虚作假,在政治上投机钻营,打着民主监督的幌子,胡作非为,实现自己的目的,是典型的‘两面人’。”调查人员介绍,杨仲雄曾在笔记本上写下“无才不当干部,无德不干安监”的警句,自诩德才兼备,但实际上却多次违规插手安监事务,即使离开安监系统后,并未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他依然以“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身份违规兼职、招摇撞骗。

贪婪无度,挖空心思聚敛钱财

“杨仲雄想当官,也想发财,而且无所不用其极。”调查人员告诉记者。

2016年9月,定西市安定区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正在进行,拆迁户刘某夫妇找到杨仲雄,希望将违章建筑“合法化”,获得最大拆迁利益,并许诺事后送他一辆汽车。随后,杨仲雄四处活动,说情打招呼。事成后,杨仲雄收受刘某夫妇所送汽车一辆,价值20余万元。

为掩盖收受汽车这一事实,杨仲雄还亲自打印了一份收条,要求刘某夫妇签字并捺印,以此证明他向刘某夫妇“支付”了购车款。

这并非杨仲雄第一次通过项目征拆获利。早在2007年,杨仲雄就开始利用妻子蒲某某在安定区拆迁办工作的便利条件,动起了发财的“歪念头”。

据介绍,2007年,定西市房地产管理局决定对安定区南大街进行改造建设。得到消息后,杨仲雄伙同妻子采取隐瞒政策、欺骗等手段,用3.5万元低价购买独居老人周某一套30多平方米的房屋,“摇身一变”成了拆迁户。此后,在周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又以周某身份编造虚假申请,冒充成低保户,骗取国家特困补助资金,从中获利。

此次侥幸得手,让杨仲雄变得更加贪婪。

2012年,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启动了某棚户区改造工程,得知自家房产被划定在拆迁范围后,杨仲雄再次感到“机会来了”——

由于经营场所补偿标准高于住宅补偿标准,他便伙同他人伪造房屋出租虚假合同,虚构事实,将自家住宅用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于2016年骗取一套132平方米的门面房作为补偿,价值200余万元。事后,杨仲雄强行与有关开发商签订虚假购买协议,书写了虚假收据让开发商签字。“这样做的目的只有一个,万一东窗事发,可以掩盖其违法犯罪的事实。”调查人员告诉记者。

自作聪明的杨仲雄认为一切都做得很“到位”,不会被发现,在接受调查期间巧言令色对抗组织调查,妄图逃避惩处。但事实证明,不管其演技如何高超,到头来都不过是“自欺欺人”“作茧自缚”。(本报记者 王珍)

量纪量法分析

根据十三届甘肃省委巡视反馈情况,结合有关杨仲雄违法问题线索,2019年4月,定西市监委成立专项核查组,按程序对市政协研究室副主任杨仲雄涉嫌违法问题进行初核。同年7月,经批准,对杨仲雄涉嫌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

经调查,杨仲雄存在以下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法方面:杨仲雄身为国家公务员和领导干部,不讲政治、不守规矩,诬告陷害他人;编造资料,骗取入学资格、专业技术职称;未经组织批准,擅自从事兼职活动;不守社会公德,经常指责谩骂他人,扰乱单位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持有、存储国家秘密文件。

在涉嫌犯罪方面:杨仲雄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产,涉嫌诈骗犯罪(由公安机关侦办)。非法持有机密级文件,且拒不交代文件来源和用途,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犯罪(由公安机关侦办)。

杨仲雄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目无纪法、行无底线,丧失社会公德,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诈骗罪和其他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肆无忌惮,毫无顾忌,不知敬畏,胆大妄为,性质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杨仲雄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2020年1月,杨仲雄案一审开庭宣判:被告人杨仲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杨仲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4月,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第二十二条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