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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

发布日期:2020-09-16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保护私权利,限制公权力”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民法典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积极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其中蕴含着深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将民法典精神贯穿于执纪执法始终是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纪国法的捍卫者,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树立权利意识,强化人格权保障力度。民法典的本质是一部权利法,尤其人格权单独成编,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并作出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禁止性规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使用监察法赋予的各项调查措施,尤其留置措施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若使用不规范也极易损害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益。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在办案过程中尊重被留置人员的人身权,严禁对被留置人员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保障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留置场所要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生提供全天候医疗服务,严格落实身体健康检查,切实维护被留置人员的健康权。

注重人文关怀,提升执纪执法温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将民法比作慈母。我国民法典从见义勇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好人条款”,到“自助行为”合法性确认,再到协议离婚需过“冷静期”的规定,字里行间无不透露着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人文情怀。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不是惩处干部,而是挽救干部,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注重人文关怀,注重教育人、挽救人、转化人,安排被谈话人学习党章党规或法律法规,用理想信念教育转化,使被谈话人在思想上消除顾虑;谈话结束前,做好减压和安抚疏导工作;正确认识和运用“四种形态”与“三个区分开来”,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同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

尊重私法关系,校准案件查办精度。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民事权利宣言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纪检监察机关应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当行使私权的行为,应正确划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界限,在没有违反政治规矩、党规党纪,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应当由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和规制;查封财物时,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尽量不影响有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对经认定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谢军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