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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党员主体地位 焕发党的生机活力

发布日期:2021-01-21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字号:[ ]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赋予党员广泛而充分的权利,还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党员权利的行使,对于增加党的生机活力、激发党员强烈责任感,形成为党和人民事业而奋斗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依循理论创新,指导党员权利保障工作新发展。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论述贯穿始终,把理论融入条文,将权利保障与严明纪律的精神贯穿全篇。鉴于党员权利不是个人私权,而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其将“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述,修改为“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即在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党中央明确提出义务在先,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义务和权利、责任和担当、行使权利和遵守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广大党员行使权利必须以履行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突出了党员权利及其行使的政治性。

  《条例》细化党员权利内涵,强化党员政治责任。《条例》将第二章的章名从“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强调党员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行使权利。《条例》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为直观准确地反映权利本质,《条例》均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表述方式,保障权利的同时强调权利的边界性。

  凸显实践创新,解决党员权利保障工作难题。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实践取得一定成效,如党员权利内涵不断丰富,党员主体意识持续增强等,实践中积累了诸多好做法。但是,党员权利行使的渠道、载体、保障措施存在滞后性,权利保障仍不够规范。《条例》着眼突出问题,凸显实践创新,积极回应党员关切。明确细化权利内涵外延,充实完善保障措施,重申严明纪律规矩,进一步提高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实践水平和效果。比如,第四十五条采取“列举+概括”的方式,细化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侵犯党员权利的情形,第四十六条集中规定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应当追究责任的五种情形,以严格责任、落实责任引导和监督党员正确行使权利。

  彰显制度力量,确保党员权利保障工作落实到位。《条例》设立“保障措施”专章,保障权利正常行使。这次修订贯彻“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的原则,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努力融合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一是总结经验与创新制度相结合,比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创新方法手段,第二十八条规定健全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等。二是严肃处理诬告陷害与健全容错机制“两手抓”。如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对党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错误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正确把握失误错误的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处理。区别处理无心之过与明知故犯、改革失误与违纪违法、为公失误与谋取私利等。三是努力实现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保障权利。比如,第二十七条规定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四是注重提高保障措施的协调性与可执行性。坚持体系化思想,立足于党员权利保障基础性法规的定位,将党章、准则、其他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有机衔接,有助于形成制度合力。

  保障党员权利是全党共同的责任。《条例》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任务,明晰了在保障党员权利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领导干部的追责问责方式。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立足职责,将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和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王勇 耿姗姗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1月21日理论周刊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