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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区分情形精准处置

发布日期:2021-03-03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四种形态”的运用与转化,要以事实为依据、纪律为准绳,综合考量违纪情节,把握好政策界限,通过精准的政治把握、政策策略、思想政治工作,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体现关心爱护、激发正能量、调动积极性。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应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主观片面,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纪工委给予杨桥村村委会副主任蒋有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蒋有明的处理由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正是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违纪行为从快从重查处,切实依规依纪依法从严。

2020年3月,蒋有明因交通事故受伤,杨桥村“两委”班子成员携带牛奶、水果等慰问品到医院看望。本是正常的同事之间的慰问,蒋有明却将其当作了人情往来。出院后不久,蒋有明在一个工作日的中午,邀请了村“两委”11名村干部,到饭店聚餐以示答谢。聚餐时,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芦某某,党总支副书记王某某、李某某,党总支委员居某某均参与饮酒。

接群众举报后,高邮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迅速对此事立案审查。查清所有事实后,在对蒋有明的处理意见上出现了不同声音。一种意见认为,蒋有明请11名村干部吃饭是出于感谢,且当日饮用酒水档次不高、数量不多,也未造成社会危害,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蒋有明虽是出于感谢,但在疫情防控这一极其特殊的时期,其作为村干部未积极响应上级号召,非但没有起带头作用,反而在疫情防控形势仍较为严峻期间组织多名村干部聚餐饮酒,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不但违反了工作纪律,而且造成了较严重的不良影响,应加重处分。

“疫情期间,我们老百姓都知道多人聚集是不允许的。”“听说有的村干部平时就好喝点酒,管控稍微放松一下就聚餐喝酒,这要是不好好处理,难以服众!”高邮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工作人员就该案件进行实地走访时,发现群众对村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多人聚餐饮酒的行为反响很大。

在统筹考虑蒋有明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一贯表现等因素后,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认为对该案应严肃从重处理。最终,第二种意见得到一致认可,决定给予蒋有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20年10月,蒋有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余参与聚餐的村干部均受到相应处理。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我们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加强领导、做实监督。”高邮经济开发区纪工委负责人表示,工作实践中,要防止出现事实和性质认定不准、政策法规适用不当、执纪执法尺度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切实发挥“四种形态”教育警醒和惩戒挽救功能。(通讯员 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