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纪委监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案例

发布日期:2022-01-01信息来源:盐城市纪委监委字号:[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巩固作风建设成果,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通报如下:

1.盐都区水务局新区水务站长期占用下属公司车辆作为公务用车问题。盐都区实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明确规定各参改事业单位不得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018年6月—2021年7月,新区水务站仍继续占用下属公司车辆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并在公司报支用车费用。孙军作为新区水务站站长,对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落实不到位,造成该站长期占用下属公司车辆作为公车使用,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21年9月,孙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盐都区大冈中心卫生院原院长吉才学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2018年,吉才学超过核定标准违规向院领导班子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滥发津补贴247341.1元。2021年9月,该院领导班子成员将超标准领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退回至财政账户。2021年11月,吉才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盐龙街道黄刘居委会原书记黄建胜等4名村干部违规报支餐饮、烟酒等费用问题。2014年春节前,黄刘居委会时任书记黄建胜和时任会计韦育春二人将公墓工程款1552000元借给某生态园以收取利息。2014年10月,本利收回后,黄建胜、韦育春二人商定将收到的利息263960元不入集体账,直接用于处理2009年至2016年黄刘村及黄刘公墓工程上产生的餐费、烟酒费等费用,支出票据由韦育春保管。时任黄刘居委会主任刘基坤、时任副书记刘林华对利息未入账一事未提出异议,也未向上级报告,且经手部分开支。2021年7月,黄建胜将263960元利息款退至盐都区盐龙街道财政所。2021年10月,黄建胜、韦育春二人并其他违纪行为,黄建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韦育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基坤、刘林华二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我区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对党的纪律规矩不在乎、不敬畏,我行我素、心存侥幸,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全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切实引案为鉴,自重自省自励,严守纪律规矩,忠诚干净担当。

全区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纠“四风”树新风长效机制,抓实抓细纪律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隐形变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紧盯重要岗位、重点环节、重要节点,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始终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要严格执纪问责,深挖细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隐形变异问题,对节日期间查处的“四风”问题线索,一律严查快处、通报曝光,绝不姑息,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提供坚强纪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