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没有开具招待费用发票,也未发现以其他方式变相列支此次招待费用,如果简单地定性为利用公款违规吃喝是不妥的。”
“可是从谈话内容上看,部分参与吃饭的人员是认为刘某应该会从单位账上报销此次招待费用的……”
日前,江苏省灌南县纪委监委第七审查调查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线索进行探讨,对于刘某的涉案情节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科室成员发表了不同意见。
这是该县纪委监委强化沟通协调,推动关口前移,实行立案前“会商”制度的一个缩影。
今年以来,灌南县纪委监委持续提升审查调查工作立案环节质效,进一步细化标准、明确责任,制定立案前“会商”工作机制。对相关问题线索中涉及对当事人立案审查调查的,由调查组成员首办负责,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案管室和审理室联审会商,共同把关。对证据不足应予以补证的、事实不清应补充调查的案件一律退回限期重报。
“立案前‘会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有利于加大立案过程监督管控力度,同时也能提出依纪依法、规范合理、便捷高效的处理参考方案,提高了初核成案率。”灌南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江苏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