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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是社会存在物

发布日期:2022-06-21信息来源:中国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字号:[ ]

1842年,马克思针对《科隆日报》的社论写下了一篇批判文章《〈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在文章里,马克思提出国家教育的基本精神在于引导个人将“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并且个人和整体之间应以合乎理性的状态共存,即“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

  唯物辩证法认为,个体是整体不可或缺的组成要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类社会历史的产生是基于个体的存在,“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他们认为,“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

  然而个体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个体是社会存在物”,人的生命表现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他指出,人不能存在于抽象的社会环境中,“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指出,人类通过劳动、生育形成的两种“生命的生产”都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个人始终是与“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个人与社会始终是密切联结的。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人类社会中个体的基本权利问题。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马克思认为,个体的基本权利不是漫无边界的,权利水平取决于社会发展状况。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他认为人在“共同体”中将实现回归人本身的发展目标,共同体中的人将达到人的理想权利状态,在共同体中人将获得全面的解放,“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致力于消除人类社会中的权利不平等现象。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虚伪的人权观念,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公民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资本主义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马克思则强调,“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

  针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固有局限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18世纪启蒙时代伟大的思想家们提出的人权观念“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对资产阶级财产的保护被列为人权的主要内容,“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对于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也进行了旗帜鲜明的批判。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所具有的自然不可剥夺的四项权利:平等、自由、安全、财产。马克思指出,对于资产阶级人权而言,“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

  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加快发动对外侵略,同时以人权作为政治工具侵犯他国主权。1857年,英国首相为对中国发动的第二次鸦片战争辩护,声称英国受到了严重的欺凌。马克思对此撰写《英人在华的残暴行动》进行驳斥,“除了亚罗号划艇事件以外”,英国方面竟然“举不出一个明确的罪名,举不出一件事实来证实这些指责”。所谓的文明国家打着反侮辱、迫害、暴虐的旗号却悍然发动战争,残忍践踏基本人权,“广州城的无辜居民和安居乐业的商人惨遭屠杀,他们的住宅被炮火夷为平地,人权横遭侵犯”,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虚伪面纱。

  恩格斯曾引述黑格尔所说的“世界用头立地的时代”,来指称资本主义社会上下颠倒的现实,西方人权理论的理想预设与社会发展现实的乖违,说明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内在矛盾。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是指导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正确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视人权事业发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工作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以深厚的政治魄力和极强的责任担当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加快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人民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基本权利,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坚持把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书写了新时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骆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