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名副区长因受贿获刑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

  据清远清城区检察院昨天通报,近日,原清城区副区长姜喜英受贿案经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姜喜英有期徒刑6年6个月。
  经查明,2003年~2005年,姜喜英在任清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城乡建设工作期间,在负责推进开发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古城村委会杉岗塘改造项目过程中,授意其丈夫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开发商张某、潘某获得该项目的开发权,从中谋利。事后,姜喜英默许丈夫收受了张某、潘某给予的好处费100多万元。
  2009年至2012年春节前后,姜喜英在担任清远市代建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监督管理政府工程的职务便利,在管理清远市富强路一期工程及清远市城西大道二期工程过程中,先后收受两家工程有限公司多次给予的贿赂款共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喜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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