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档案局原局长何某藻受贿12.6万元,一审获刑5年3个月,其不服提出上诉后,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何某藻在担任广州市南沙区档案局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该局全面工作,组织该区档案整理、区域宣传策划等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广州亮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理王某振(另案处理)贿送的款项共计9.3万元、收受广州正日文化有限公司经理陈某文(另案处理)贿送的款项3万元及面值共计3000元的购物卡,为其承揽南沙区相关业务谋取利益。今年3月17日,何某藻到广州市检察院投案自首。何某藻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清退赃款13.6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何某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何某藻上诉称,其收受12.6万元中有9.3万元是其表哥王某振所贿送,收受亲戚贿款属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曾资助过王某振,并为之垫付了7000元代办公司费及出资购买了2台电脑及2台打印机,王某振送给其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应属于亲戚之间相互帮助的款项。何某藻还称,南沙区档案局接待费用不足,其将收受的大部分款项用于单位的接待费用,只有少部分用于个人消费。他认为原审判决量刑偏重,请求法院从宽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振和何某藻在侦查阶段曾多次交代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何某藻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洪奕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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