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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投诉信箱投诉须知
一、受理举报的范围:
    (一)被投诉人应当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履行的;
    (二)被投诉人未能正确、恰当履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客观上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侵害需要纠正的行为;
    (三)被投诉人做出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做出的行为;
    (四)对下级受理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申诉;
    (五)被投诉人影响机关行政效能、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接受以下范围的投诉:
    (一)信访部门、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投诉;
    (二)投诉事项已经行政复议、仲裁或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
    (三)有关党员违反党纪及廉政问题的投诉;
    (四)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投诉;
    (五)对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的投诉;
    (六)对终结行政裁决行为的投诉;
    (七)对刑事司法行为的投诉;
    (八)对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的投诉;
    (九)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的投诉;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投诉;
    (十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投诉。
    (十二)行政监察机关无权管理的其他问题的投诉。
三、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 他人。对借检举、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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