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日起,从国家到地方,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正式施行,不少新规将深刻改变单位和个人的生产与生活。
律师可在侦查阶段履行辩护职责
新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将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记者了解到,由于修订内容涉及广泛,对现行体制形成不少挑战,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在这一年中进行了大量的学习和准备,并密集出台了系列的配套执行文件。
律师回归“辩护人”诉讼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还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名正言顺地履行辩护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专家指出,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符合人伦情感。
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是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属”与“侦查需要”之间的矛盾。
为配合这部大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司法解释共24章,548条,7万余字,对诸多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具体规定。如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现实中,一些当事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逃避执行,与他人串通“炮制”一些“自我”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将他人应得的财产判给“同伙”,这就是虚假诉讼或恶意诉讼。针对这种情况,新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涉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日常管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等多项内容变化。
按照新的规定,2013年元旦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等主观故意明显、潜在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提高,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通过累积记分制度提醒、约束驾驶人规范自身行为,从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提高分值的规定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等11类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等14类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等12类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结合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考驾照在培训学时、教学内容、考试内容将有较大变化。
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明年1月1日起,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取消和免征,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
取消和免征的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还宣布,大幅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平均降幅近40%。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降低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
2012年12月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我国燃气汽车统一执行国五排放标准。这是环保部在今年初提出天然气汽车必须符合国四标准后,再次提高其排放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在食品类别中删除了食盐,意味着不再允许食盐添加除碘之外的营养强化剂,对婴幼儿营养强化剂的品种、使用量、化合物来源等作出特别规定,适应了当前食品安全、营养改善和慢病防控的需要。
与2004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前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最高的罚款限额仅为3万,威慑力明显不足。
管理条例还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例还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王晓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