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社交规则

发布日期:2017-04-24信息来源:苏州市纪委字号:[ ]

  谁来监督纪委,如何防止“灯下黑”,怎么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今年以来,苏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省纪委“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项行动要求,认真实施自身建设“强基行动”,启动了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知敬畏、树标杆、铸忠诚”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据悉,苏州市纪委在规范监督执纪的同时,近日印发了《关于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社会交往活动监督的暂行规定》,要求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无论八小时内外,都不能做任何有损干部队伍形象的行为,始终做到政治上跟党走、经济上不伸手、生活上不出丑。

  《暂行规定》共有13条内容,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央、省关于加强“打铁还需自身硬”、“严防灯下黑”等要求,结合苏州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各级纪委委员等兼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和巡察干部参照执行。

  《暂行规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约束“八小时外”社会交往中的言行举止,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防止言论不当、行为失范,严格禁止以下“十种行为”:一是对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抵制,或者抵制态度不坚决、不鲜明;二是在社交场合不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发表或者传播可能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形象的言论;三是组织或者参与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民间结社组会活动,或者以各种名义搞团团伙伙、“小圈子”等非组织活动;四是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利用本人工作职权和职务影响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五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纪检监察公务的财物或者有关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六是违反规定打听、泄露监督执纪工作秘密或者执纪审查对象个人隐私信息等;七是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借机敛财;八是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九是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十是其他违反纪律和规定,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干部形象的行为。

  《暂行规定》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落实从严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完善监督机制和措施,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社会交往活动的监督,主动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党的组织应当强化日常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学习、教育和党性锻炼,严格规范和约束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社会交往行为。

  《暂行规定》明确,纪检监察干部违反规定的,对有不良苗头或倾向,尚无实际行为或者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教育提醒、谈话函询等处理;对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对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经处理后整改不到位或者纠而复生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处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规定》还确立了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社会交往活动情况报告制度,列举了8条社交活动中需要报告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干部落实报告制度的情况,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将进行事后监督和抽查。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社会交往活动的情况报告及发生违规行为被调查处理的材料,将存入纪检监察干部的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评价、使用的参考依据。(褚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