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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巍说纪】帮别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就不违纪了吗?

发布日期:2017-06-29 信息来源:江阴市纪委 字号:[ ]

  大家好,大巍又与您见面啦。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事实真是这样吗?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李某,某镇副镇长,分管村镇建设工作,中共党员。2016年初,该镇决定修建一个大型体育活动场馆。2016年上半年,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李某的老同学建筑老板张某找到李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帮助,考虑到同学情谊,李某答应了。事后,张某“知恩图报”,多次给李某送去财物,李某皆予拒绝。之后,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送给李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张某财物一事告知李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纳入纪律规制范畴,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这意味着,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党员干部哪怕对此不知情,也一样违反廉洁纪律。

  本案中,如果李某对其子收受张某财物一事知情,那问题就更严重了,已涉嫌受贿犯罪了。

  实践中,不仅存在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还存在如情妇这样的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情况,如安徽省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太和县委原书记刘家坤便常常冲在前面为他人办事,情妇赵晓莉则在背后收钱。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也将此类情况纳入了惩戒范畴。严以用权,就要严格按规矩办事,并加强对身边人的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党的纪律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所欲为,也不允许他们的身边人就此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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