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立规明矩,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要始终抓好制度建设质量这一关键,从制定源头就给制度通上“电”,统筹发挥制度“禁于未然之前”的规范约束与“禁于已然之后”的刚性惩戒,一体释放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和惩罚威慑的综合效能。
强化制度内生刚性。让制度“带电”,关键在于制度设计之初就要坚持要素齐全、权责闭环,同步推进规范行为、监督检查和刚性问责,让制度自出台就“长牙”“带电”,避免出现“只有要求没有问责、刚性约束力不够”的先天短板。在常态长效纠治“四风”工作中,我们切身感受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不仅清晰区分公务活动中“可为”与“不可为”的行为边界,更同步配套监督检查流程、追责问责情形,把惩戒条款内嵌制度条文,实现行为约束与追责问责同向发力,促使制度本身具有令行禁止的震慑力,既让广大党员、干部警醒知止,也便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
做好制度配套衔接。实践中,有的法规制度仅规定特定实体性问题,对此,给制度通上“电”,就要做好配套衔接,给制度补齐监督、检查、追责问责的配套机制。如果制度仅划定行为边界,缺乏配套监督法规衔接联动,就容易成为“不带电的高压线”,难以保持刚性运行。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党内法规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主干,配套制定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保障法规,实现完整闭环,彰显干部选拔任用法规制度的刚性效力,让纪律规矩立得住、管得严。
激活基层“神经末梢”。基层是激活法规制度的“神经末梢”,是保障执行一贯到底、落地见效的关键阵地。制度刚性能不能直达一线,约束力会不会层层衰减,要看基层监督惩戒是否同步跟进,配套规范是否细化到位。在坚决执行上位法规制度的前提下,基层还可以坚持上下联动、因地施策,制定符合实际的配套规范,确保行为约束与监督惩戒始终同部署、同落实。比如,我们在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中,结合区域实际,细化形成区级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点工作任务清单,重点强调责任清晰、主体明确,突出可执行、可监督、可问责原则,推动制度在基层带电发力、落地生根。(张目 作者系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