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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稳妥处理预备党员违纪行为

发布日期:2026-07-08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字号:[ ]

党的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全体党员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不论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都要严守党的纪律,如果发生违纪行为也都应当根据党的纪律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预备党员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予以单独规定。监督执纪实践中,要坚持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严肃稳妥处理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维护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准确认定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性质

在核实审查预备党员的违纪行为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紧紧围绕“违规”和“有责”两个行为构成要素,准确认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理,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要查明违纪行为的“违规”要素。即违纪行为必须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主体、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等因素。

二是要厘清违纪行为的“有责”要素。在考虑主观认识、故意或过失、目的与动机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判断预备党员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当预备党员的行为同时具备“违规”和“有责”两个要素,且不具备排除认定的正当事由时,才可认定构成违纪。

实践中,预备党员的违纪行为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预备期内发生的违纪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当在开展核实审查后,对照《条例》规定认定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构成违反六项纪律或者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综合判断相关情况后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另一类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行为,对于存在此类行为的预备党员,一般已经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因此在认定时要特别慎重。具体而言,“违规”要素方面,要查明预备党员入党前所犯错误的具体性质和严重程度,判断是否构成严重错误;“有责”要素方面,需要明确预备党员的主观认知,即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在入党前犯有性质严重的错误,且在入党时、入党后故意不向党组织如实报告。

审慎确定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

对于预备党员,《条例》规定的党纪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种。《条例》第三十六条按照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对上述3种党纪责任追究方式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明确,预备党员违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在核实审查过程中,可以比照行为发生时正式党员实施相同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处分结果来把握和判断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情节。

一是预备党员违纪行为情节较轻的行为,通常是指比照正式党员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或者免予、不予处分的违纪行为,此种情形下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其中,对于比照正式党员应当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行为,党组织一般应当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对于比照正式党员可以免予、不予处分的行为,一般可以对预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此外,监督执纪中如果发现预备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虽不构成违纪,结合《条例》相关规定,也应对其批评教育处理。

二是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行为,通常是指比照正式党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者劝退、除名等的违纪行为,此种情形下预备党员已不符合党员条件,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需要注意的是,党员转正后如果发现预备期内存在违纪行为,则应当对照正式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方式进行处理处分。

严格规范履行追究党纪责任的程序

对预备党员采取的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3种党纪责任追究方式均不属于党纪处分的范畴,因此在程序上与实施党纪处分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属于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处理程序,不能由纪律检查机关直接办理。实践中,要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履行追究预备党员党纪责任的程序。

一是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程序。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经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发现预备党员存在轻微违纪问题,拟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不需要立案审查,不需要履行审理程序,不需要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可以在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给予预备党员批评教育。需要说明的是,批评教育后,纪律检查机关应当会同所在党组织帮助违纪预备党员分析原因、提高认识,鼓励其克服缺点,促进其改正错误,诚恳接受教育和考察,并督促将其改正错误的表现情况作为预备期满后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参考。

二是延长预备期的程序。设置延长预备期的党纪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是考虑一些预备党员虽然存在违纪问题、尚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其还有改正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办理这一程序,需要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违纪预备党员的所在党组织共同配合。

对于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来说,应当经立案审查、审理程序查明预备党员所犯的错误,并按照权限呈报集体审议,对于拟采取延长预备期方式处理的,纪律检查机关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而是应当向违纪预备党员的所在党组织提出延长预备期的书面建议,并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幅度内提出延长预备期的时间。

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收到纪律检查机关提出的书面建议后,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党员大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形成决议。形成决议后,需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自有权限的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程序。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对违纪预备党员最重的党纪责任追究方式,针对的是丧失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在办理时要尤为审慎。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总体与延长预备期的程序一致,需要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立案审查、审理,并向违纪预备党员所在的党组织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书面建议,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和基层党委批准。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形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党支部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反映,由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经充分研究形成意见,并按照权限呈报再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以直接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向违纪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及其本人进行宣布。(卢政昊 吴霞 作者单位:浙江省纪委监委;丽水市纪委监委)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 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审查认为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直接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按照程序延长一次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向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预备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交由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呈报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

预备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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