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泰兴市委出台《关于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专项巡察的实施意见》,通过实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专项巡察,着力发现问题、传导压力,督促基层党委、纪委进一步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一是分批巡察确保全覆盖。专项巡察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纪委组织实施,市纪委副书记或常委担任专项巡察组组长。在市委一届任期内,对所有乡镇(街道)、园区、市级机关部门专项巡察至少一次,每年分两批巡察,每批巡察5-6个单位;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重视、社会不良反映较多、监督检查发现明显问题的单位,列为重点对象。
二是对照问题清单巡责任。巡察内容集中在党委领导班子集体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委监督责任等方面,分12小条列出了"两个责任"落实过程中需要重点巡察的问题,由专项巡察组对照问题清单逐一检查落实情况。
三是瞄准问题发现设程序。巡察前,向政法机关、作风建设主责部门和信访局等了解被巡察对象落实"两个责任"方面的情况。巡察时,在被巡察单位发布公告、走访座谈、重点检查等,形成点评意见。召开当面报告会,被巡察单位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分别代表班子和个人报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市纪委委员、部分"两代表一委员"等现场进行点评、质询。
四是强化问题处理抓整改。巡察结束一周内,专项巡察组写出巡察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对问题线索分类移交,督促被巡察单位30日内报送整改情况。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汇报,每批结束形成综合巡察报告,呈报市委主要负责人,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