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探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动工作创新转型

发布日期:2016-08-03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宿迁市纪委字号:[ ]


  宿迁认真落实上级纪委要求,坚持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指导,深入探索、积极践行,推动“四种形态”在宿迁的实践中得到了初步体现。2015年,宿迁党纪轻处分851人、重处分380人,党纪轻处分占比达69.1%。今年1—6月份,全市给予党纪轻处分580人,占党纪处分总数74%,同比提高5个百分点;使用“两规”措施案件6件,移送司法机关11件,分别占立案案件0.65%、1.2%。
  一是在理念思路上创新转型。宿迁市纪委常委会把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主旋律”,高度重视、始终强调、紧抓在手;宿迁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在业务会议、督查调研、工作指挥等各个场合,具体指导运用“四种形态”,共同奏响运用“四种形态”的“最强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四种形态”要求不断转变工作理念和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注重抓大”向“抓早抓小”转变。
  二是在机制制度上创新转型。宿迁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情况纳入了《全市纪检监察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引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研究、创新探索、积极践行。制定出台了《关于运用“四种形态”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施意见》,初步厘清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4大类18种适用情形,明确了不同形态之间的界限,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运用。还制定出台了《谈话函询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谈话函询工作流程,实现谈话函询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操作。
  三是在具体工作中创新转型。在线索处置环节,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在纪律审查环节,将违反“六大纪律”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坚决贯彻中省纪委关于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对新立案查处的涉刑党员干部,一律做到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党政纪处分到位。比如,市纪委立案查处了宿豫区委农工办、区扶贫办原主任曹冬民严重违纪违法案,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期给予曹冬民开除党籍处分。坚持快查快结,把纪律挺在前面,调查取证重点盯住违纪问题,不贪大求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在执纪审理环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