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和控告辨析

发布日期:2020-02-20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字号:[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这是一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法规制度。那么,什么是检举?什么是控告?检举与控告之间又有什么关系?这是不少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也是学习运用这部法规的一个基础知识。

检举与控告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检举主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揭发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控告主要是指被害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揭发党组织、党员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行为。检举和控告都包含有“揭发”的意思,都是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但涵义有所不同。一是行为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违法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主要是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等。二是行为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控告一般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检举控告权属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的重要的党员权利。党章规定党员基本权利就包括:“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党员四项监督义务,其中一项便是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同时,检举控告权也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检举控告权是宪法性权利,着重强调公民通过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来起到监督公权力的作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也对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做出具体规定、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落实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为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利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