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钦州市江城镇党委书记受贿20.6万终审领刑12年
发布日期:2012-11-22 信息来源:正义网 字号:[ ]

  原广西钦州市浦北县江城镇党委书记黄某某因受贿20.6万元一审领刑12年。其后因不服宣判,黄某某上诉。近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黄某某(男,55岁)是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2008年4月退休。1995年至1997年年间,利用担任浦北县江城镇镇长的职务之便,在建设浦北县城南区水利工程和路段挖填土方工程过程中,先后收受包工头宁某某感谢费2万元人民币、廖某某感谢费5万元人民币,利用担任浦北县江城镇党委书记及北河小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的职务之便,在建设越州大道路面硬化等工程过程中,接受包工头宁某某的请托,为宁某某谋取利益,事后让宁某某用工程款冲抵其以他人名义购买的两处宅基地款136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某某退款7万元。
  2009年12月30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同年,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11年8月8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再次以犯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黄某某不服再次上诉,2012年11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简辉 邓小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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