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因受贿等获刑12年
发布日期:2012-11-23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11月11日,原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陈锡诚接到一审判决书,得知了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判决。到发稿时为止,陈锡诚还没有决定是否上诉。
  昆明市中级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11月1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陈锡诚涉嫌贪污、受贿、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锡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徙刑二年,决定执刑有期徙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3万元。追缴的受贿赃款人民币9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缴的贪污赃款69800元发还被害单位。 
  2012年5月9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云南省住建厅原副厅长陈锡诚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省纪委组织了正在昆明培训来自全省各地的8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旁听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锡诚在担任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兼任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理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69800元;为相关公司及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贿赂人民币90万元,港币2万元;不认真履行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指挥长的职责,导致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惠民举措得不到落实和国家优惠减免的8112959.96元费用流失。被告人陈锡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焦点:玩忽职守罪与非罪? 
  庭审中,被告人陈锡诚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受贿罪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就受贿罪和贪污罪的指控作罪轻辩护,就玩忽职守罪作无罪辩护。 
  对玩忽职守罪的指控,陈锡诚及其辩护人认为陈锡诚作为项目指挥长的职责不明确,项目所设立的公寓公司是股权转让不是项目转让,项目用于商品房开发不是因为陈锡诚的行为所导致,优惠减免的相关费用不应视为是由陈锡诚失职行为造成的损失。公诉人作了有理有据的辩驳,认为陈锡诚作为云南省流动人口出租房昆明试点建设项目指挥部的指挥长,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本案中是以公寓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达到了项目转让的实质,流动人口出租房建设项目实际已由公益性质变为了商品房开发,并以公益项目的名义享受了商品房开发本不应享受的优惠减免政策,期间陈锡诚并未履行任何监管职责,导致了政府的惠民利民工程未得到落实,也造成国家税费的巨额损失。 
  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至情至理,听者无不动容。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今日接受法律的审判,不代表其昨日之种种皆应受到否定,陈锡诚在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尽职性方面在起诉书所列事实上犯下错误,不代表其过往的履职行为一无是处。”进而客观分析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提请法庭充分考虑陈锡诚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和良好的认罪态度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也有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面对57岁的被告人陈锡诚,公诉人真诚地说“希望被告人陈锡诚勇于直面人生错误,正视所犯罪行,珍惜以前的荣誉,重走人生之路。虽已57岁,此时闻过、此时明理、此时修心亦不为晚,只有真悔过、真明理、真修心,方能平心静气观昨日之过、受今日之罚,心平气和走向明天,以内心的安宁和坦荡走向一个新的自我,这才是对生命最真实、最彻底的救赎!” 
  被告人当庭落泪,真诚悔罪 
  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真诚平和的劝诫,深深触动了被告人的内心。陈锡诚当庭落泪,放弃自我辩护,他说:“走到今天这一步,是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我感到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人,我确实有罪。希望法庭根据我到案后的表现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纪检监察干部旁听深受震撼 
  省纪委组织了正在昆明培训来自全省各地的80余名纪检监察干部旁听了本案。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表示收获非常大:一是公诉人逻辑清晰的举证质证和有理有据的准确答辩非常值得学习借鉴,对今后办案很有帮助;二是公诉意见的法制宣传效果非常好,感动了被告人,也打动了旁听人员;三是被告人的教训令人警醒,正如公诉人所言,挡不住今天的诱惑,就失去了明天的幸福。旁听庭审的省纪委领导也对公诉人的出庭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公诉人出庭准备充分,举证质证繁简得当、逻辑严密层次清晰,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客观实际,犯罪原因的剖析和法制宣传触及内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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