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2026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开展监督谈话为切入点,着力强化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日常监督,对在新征程上持续健全党内监督体系、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党委要管、党委书记要管;强调必须用刚性制度把“一把手”管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制定《办法》,坚持“责”字当头,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全链条规范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工作,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加强党内监督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指出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强调党内监督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等等。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论述,为各级党组织履行党内监督责任提供了根本遵循。《办法》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落实体现到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的具体制度规范中,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二是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上级“一把手”要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实践证明,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党组织“一把手”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办法》落实主体责任规定等制度要求,通过开展监督谈话,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有利于推动各级党委(党组)敢于较真、勇于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真正担当起来。
三是加强对“一把手”日常监督的有效途径。“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加强对“一把手”日常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新的成效。同时,从监督执纪情况看,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还存在盲点漏洞,部分“一把手”不担当不作为不自律等问题依然突出。《办法》总结实践经验做法,进一步做实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聚焦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该过问的过问、该提醒的提醒,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监督,真正做到守土尽责、规范用权。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旨要义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谈话方式、组织实施、要求步骤、监督保障等内容。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践要求。
(一)精准界定谈话适用范围。《办法》把准监督谈话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职能定位,对监督谈话谁来谈、与谁谈、谈什么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规范谈话主体。《办法》严格依据主体责任规定,将监督谈话的主体规定为“地方党委和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设立的党组(党委)”,并明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的基层组织等参照执行,这有利于形成各级各类党组织同向发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谈话对象。《办法》坚持突出重点,将谈话对象明确为“下级党委(党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彰显我们党持续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的如磐意志和坚定决心。三是厘清谈话内容。《办法》将监督谈话界定为党委(党组)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开展的谈话,并将谈话内容明确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严格自律情况”,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既压责任又严自律,推动监督防线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科学设计谈话方式。《办法》规定的监督谈话包括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构建起常态化加靶向化的监督谈话机制,做到常态防与及时纠并举,确保全覆盖、见实效。一是强调定期谈话全覆盖。《办法》明确提出,地方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党组(党委)在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一届任期内,应当做到对下一级党组织“一把手”定期谈话全覆盖,这有助于发挥定期谈话的日常教育、警示和督促作用。二是明确及时谈话具体情形。《办法》围绕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严格自律两个方面问题,根据问题发现途径和行为后果程度,具体规定了“一把手”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做到早发现、早纠偏。三是突出上级“一把手”抓下级“一把手”。《办法》在规定谈话人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市、县、乡党委书记这些“关键少数”,进一步明确应当由上一级党委书记负责对其开展定期谈话,从而形成“书记抓、抓书记”的工作格局,更好带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管党治党责任。
(三)全面压实谈话实施责任。《办法》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对监督谈话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各方责任。一是明确办公厅(室)统筹协调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等规定,党委办公厅(室)是党委的综合部门,负有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承担党委运行保障具体事务等重要职责,《办法》据此规定地方党委的监督谈话工作由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同时,考虑到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办法》还规定党组(党委)的监督谈话工作由履行办公厅(室)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从而有效发挥相关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二是规定相关单位配合职责。监督谈话涉及管党治党方方面面,需要各方协作配合。《办法》明确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巡视巡察机构以及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立足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监督谈话工作。配合方式涵盖提出被谈话人人选建议、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协同参与谈话等关键环节,贯穿监督谈话全过程,确保监督谈话深入、有效。
(四)全流程规范谈话步骤。《办法》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构建“谈前准备、谈中推进、谈后整改”的工作闭环。一是做足谈话准备。监督谈话不同于一般性的谈心沟通,准备工作是否充分直接决定谈话质效。《办法》专列一条,对定期谈话和及时谈话的准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杜绝泛泛而谈,避免谈话“空对空”。二是细化谈话步骤。监督谈话政治性强,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具体实践,应当程序规范、氛围庄重。《办法》明确开展定期谈话的五项具体步骤,特别是规定谈话人要通报有关情况、严肃指出问题,并向被谈话人提出整改要求,就是要以规范的谈话形式、严格的步骤要求,推动谈话人发扬斗争精神,敢于直面问题、动真碰硬。三是明确整改责任。谈话整改是监督谈话从提醒警示转向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办法》对监督谈话后的整改主体、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还规定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甚至顶风违纪的被谈话人,应当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防止一谈了之、整改缺位。
(五)有效强化谈话监督保障。《办法》对监督谈话的落实、保障、监督机制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推动监督谈话工作落地见效。一是建立落实机制。《办法》明确,党委(党组)在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年度任务安排时,应当体现开展监督谈话的内容,确保监督谈话年度有计划、实施有方案。二是建立保障机制。《办法》规定,上级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相关考核工作中,应当了解下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监督谈话工作的情况,以进一步发挥考核的激励保障作用。三是建立监督机制。《办法》要求,上级党组织在对下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中,应当注意发现和推动解决监督谈话工作存在的问题。同时,规定纪律检查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党委(党组)开展监督谈话情况、被谈话人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以有力有效监督确保《办法》在落实中不走样、不变通。
三、切实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
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今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着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刚性约束;强调“一把手”要带头执行制度。《办法》是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监督的铁规矩、硬杠杠,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到位。
党委(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要加强《办法》宣传教育,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学深学透、入脑入心。要在全覆盖上下功夫,抓紧抓实监督谈话的计划、分工、时限,切实做到应谈尽谈、不落一人;要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上下功夫,坚持有问题就及时谈,谈就谈深谈透,切实防范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要在求实效上下功夫,做足谈的功课,切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推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要求落到实处。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监督谈话工作亲自抓、带头谈。党的工作机关既要做好本单位监督谈话工作,也要立足职能承担好同级党委开展监督谈话工作时的组织、配合等各项任务。
纪律检查机关要强化政治担当,立足职责协助做好监督谈话工作。要紧密结合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情况,负责任地向党委(党组)提出被谈话人人选建议,积极协助党委(党组)高质量开展监督谈话。要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加强对监督谈话情况的了解掌握和提醒督促,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一贯到底。要学在前、做表率,模范开展监督谈话工作,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